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认定某科技公司通过“某云手机”平台向公众提供某影视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应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5万元。
某科技公司运营一款名为“×云手机”的虚拟手机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与实体手机相同的软件展示、下载、应用及管理等功能,同时将手机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功能转移到云端服务器。用户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服务器上运行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某科技公司为增加平台吸引力,会自行上架部分软件到“×云手机”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
2023年8月,某影视公司发现“×云手机”上的“AA影视”App未经授权,免费提供多部该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用户在线观看及下载。某影视公司认为,“AA影视”App由某科技公司自行上传至“×云手机”平台,某科技公司作为应用程序提供者,其行为侵犯了该影视公司合法权益,构成直接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影视公司经独家授权,享有涉案7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AA影视”App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某影视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AA影视”App侵犯了某影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云手机”平台上的“AA影视”App与互联网上多个版本的“AA影视”软件包名(包名是用于应用程序名称的唯一标识)相同,足以证明涉案“AA影视”App与互联网上的“AA影视”软件系同一开发者。另经查询IP地址,互联网上“AA影视”软件的IP地址归属地为境外,运营商为境外公司。而某科技公司作为中国公司,没有证据显示某科技公司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故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关于“×云手机”平台中“AA影视”App的来源为互联网,某科技公司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不构成直接侵权。
其次,当前主流视频软件对最新上线的剧集等大多采用充值收费模式提供观看服务,某科技公司在“×云手机”平台宣传文案上宣称“能免费在线观看最新大片”,表明其对“×云手机”平台可能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其主动上架“AA影视”App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云手机”平台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某科技公司该行为客观上扩大了“AA影视”App的侵权范围,属于帮助侵权,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某科技公司已下架侵权软件,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软件的下载数量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