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使员工无法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无疑是违反了劳动保护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但是一些缺少法律意识的人为了讨回薪资,采取跳楼、泼油漆、拉横幅、聚众游街等过激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6年6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庞某星、徐某穗等人因被所聘企业欠薪,伙同他人聚众以擅拉横幅、缓慢步行等方式,在广州市同和街同泰路、广州大道北某学院路段堵塞交通,造成上述路段交通中断。直至当日12时许,经民警、街道办事处等多方人员不懈努力劝说,上述路段的交通秩序逐渐恢复正常。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勘验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庞某星、徐某穗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某星、徐某穗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广州白云法院依法判处。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被告人庞某星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5个月;被告人徐某穗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4个月20日。
■法官说法
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聚众扰乱社会交通,暴力非法维权,既损害了他人利益,又触犯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维权途径偏激是造成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讨薪者从法律上而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讨薪”的基础必须是符合社会秩序要求和法律要义的,否则,就会沦落为违法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以非法对非法的不理性和冲动,失去理智,意气用事,只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社会大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与合法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莫走极端。(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