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广东省高院发布2019年度行政诉讼白皮书,并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40538件,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实质化解取得新进展,调解结案数同比增长61.9%.行政争议呈下降趋势,今年1-7月,新收一审案件13753件,同比下降11.05%.
案件主要集中在大湾区九市
据了解,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行政案件持续快速增长,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3149件,同比增长8%,新收二审行政案件14574件,同比增长19.2%,新收申请再审案件3757件,同比增长72.6%,审判压力继续上升。
2019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数占全国法院一审收案总数的8.2%,同比继续上升0.3个百分点,案件数量排名全国第2位。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自然资源三大类传统案件新收8677件,占37%.其他增长较快的主要有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行政确认案件(2885件,同比增长50.7%)和涉公安执法类行政案件(1393件,同比增长77%)。
从案件地域分布看,2019年,全省行政案件地域分布仍较集中,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惠州、珠海、肇庆、江门)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8633件,占全省的80%.粤东西北地区一审收案增长有所放缓,新收一审案件4516件,较2018年度增长3.8%.
从案件审理结果看,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910件,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602件,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为11.4%,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和商事登记等方面。
“告官见官”已成常态
白皮书指出,2019年,全省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强化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民生行政案件、市场监管和不动产登记等涉产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大对环保行政许可、处罚等重点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合法诉求的实质兑现,各类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助力全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优化。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民生行政案件11751件,同比增长30%,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数达2766件,其中调解结案数增幅达61.9%,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行政赔偿、社保待遇、公积金给付等民生案件。审结涉环保行政案件1558件,对358件环保行政非诉案件准予强制执行。依法审结一批涉深圳“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湛江国家机场迁建等重点项目行政案件,为重点项目、重大工程顺利推进提供司法保障。
白皮书指出,随着“双区”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推进,各类商事登记、产权登记行为和纠纷案件增多,广东法院在审理涉商事、产权登记行政案件中,注重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价值,充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此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相关案件就有四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繁华认为,此类案件与市场主体资格、产权保护息息相关,法院通过全面严格审查、明确审查动向,有助于发挥监督和维护双重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对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白皮书显示,行政机关干部旁听案件庭审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4858件,同比增长27%,“告官见官”已成常态。
典型案例
扫二维码才能看食品详情?罚款于法有据!
刘某等人向原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东莞食药监局”)投诉东莞市悦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美公司”)在其天猫商城网店所销售的产品“蔡澜猪油”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原东莞食药监局受理后,经调查发现悦美公司销售的“蔡澜猪油”外包装标签仅显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成分等信息,通过扫描该产品外包装二维码及在该公司天猫商城的网店的“蔡澜猪油”页面下方的商品详情中才可以查询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悦美公司经营的“蔡澜猪油”产品标签信息缺少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储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产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两项共计13万余元。悦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涉案类别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涉案产品属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类别,外包装上并未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的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储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悦美公司提出食品包装上的二维码内包含上述信息,但二维码并未直观醒目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及标签信息。作为消费者并非都能够使用智能手段获取该信息,二维码并不能取代食品标签标示的相关内容。故原东莞食药监局认定悦美公司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合法有据。法院判决:驳回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悦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悦美公司的确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原东莞食药监局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二维码的确为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支付信息等提供了便利,但“扫一扫”这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还只能作为一种补充手段,否则会变相限制消费者只能采取“扫一扫”方式行使其知情权。(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