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中,司法程序的规范与高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更关系到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保障。从国家层面看,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彰显了国家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权益的坚定决心;从社会层面而言,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化解执行过程中因财产“名实不符”引发的各类矛盾,避免因执行不当导致的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民生层面来讲,它切实守护着群众在房屋等重大财产上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商品房买卖、征收补偿等涉及民生根本的领域,防止群众因错误执行而失去安身立命之所,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以下简称《解释》),正是立足这些宏观需求与微观关切,通过精细化规则设计、系统化程序优化,为解决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程序乱象、保障民生权益提供了权威指引,其在管辖规则、审理机制、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则明定,必将推动执行司法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打通权益兑现“最后一公里”是民事执行的关键环节,关乎生效裁判权威与群众切身利益。《解释》通过系统化规则设计,将执行异议之诉打造为实质性解纷工具,避免低效循环,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落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交易稳定提供制度支撑。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筑牢民生权益防护网。针对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房屋买受人等群体权益易受执行冲击的痛点,《解释》创设差异化保护标准,明确优先保护生存权、获得征收安置权等基本民生需求,彰显人民司法的温度。
构建精细化管辖规则破解程序乱象。必须以明确的标准厘清管辖边界、规范当事人地位。针对实践中因交叉执行、轮候查封等导致的管辖争议,《解释》明确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由负责执行相应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从源头上减少因执行法院变动引发的程序空转,确保审执协调高效推进。在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的情形下,《解释》进一步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其他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这一规则既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通过一揽子审理避免判决冲突,同时有效防范不同债权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异议的虚假诉讼风险,让管辖不仅成为程序启动的“入口”,更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
深化诉的合并审理实现纷争一次解决。需打破诉求分割的壁垒,让关联争议在一个程序中彻底化解。《解释》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同时提出确认执行标的权属的请求,并以被执行人为被告,避免另行提起确权诉讼造成的裁判矛盾。《解释》进一步规定,案外人提出返还原物、办理转移登记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才分别立案。这种合并审理机制,直击过去“一案多诉”“程序反复”的痛点,尤其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购房人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法院通过一次审理全面回应诉求,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提升了司法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完善审执协调机制强化判决执行力。必须打通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堵点,确保生效裁判落地见效。《解释》规定,法院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权益的,应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裁定案号,案外人可直接持判决请求解除执行,避免过去“判决生效但执行措施难解除”的困境;针对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情形,《解释》明确由审理法院裁定是否准许,若执行后案外人确有排除权益,需撤销拍卖、返还标的或发放变价款,既保障执行效率,又守住权益底线。同时,《解释》对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形作出衔接规定,原则上继续审理,需中止时依法中止,确保审执程序无缝对接,让司法判决的权威真正转化为权益保护的实效。
细化权益保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需聚焦民生重点领域,为各类权益排除执行提供明确指引。在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解释》明确规定需满足“查封前签合同、支付价款(或补足)、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三大条件,可排除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权等执行。同时进一步规定合同解除后购房人对预售资金或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切实保障“住有所居”;针对被征收人权益,要求“查封前签补偿协议、标的位置明确”即可排除执行,彰显对公共利益征收中个体权益的特殊保护;对于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细化了“签合同、付款、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四要件,并明确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具体情形,如已提交过户申请、因开发商原因未过户等,让裁判标准一目了然。这些细化规定,有效解决了过去“同案不同判”的难题,为法官裁判提供明确依据,也让群众对权益保护有了稳定预期。
重拳打击虚假诉讼净化执行秩序。必须构建“全链条”防范机制,从源头遏制恶意规避执行行为。《解释》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等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虚假诉讼的,同样承担法律责任,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这一规定从主体、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织密防范网络,在审查环节,法院需严格核查买卖合同真实性、付款凭证有效性、抵债价格合理性;在追责环节,既追究民事责任,又衔接刑事责任,形成强大威慑。同时,结合对轮候查封中当事人地位的规定,减少恶意串通空间,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维护执行秩序的清朗。
要推动《解释》落地生根,必须从实践层面确保制度红利充分释放。一是开展培训。组织各级法院执行、审判人员系统学习《解释》条款,结合典型案例解析管辖确定、合并审理、权益认定等实操要点,确保准确适用。二是建立案例指导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应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商品房消费者居住需求”等模糊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通过案例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对适用《解释》的案件开展评查,重点核查管辖是否正确、合并审理是否规范、权益保护是否到位,对违法裁判及时纠正,确保《解释》每一条款都落到实处,真正成为破解执行难题、保障民生权益的“利器”。
总之,《解释》以“民生优先、实质解纷”为内核,通过规则创新将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权益。未来需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规则落地,让每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都成为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样本。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嘱托,也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了强劲动力。《解释》的落地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关键一步,让司法权在规范轨道上运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执行难题,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在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它如同纽带般连接起司法公正与民众期盼,让社会各界看到法律对合法权益的坚定守护,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与尊崇。每一位为法治建设默默奉献的工作者,无论是伏案阅卷的法官、奔波执行的干警,还是钻研法理的学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都在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初心,他们的付出将让《解释》的生命力得以彰显,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共同谱写着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壮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