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广东游客在跟团出行中,不慎在酒店卫生间摔伤,向旅游公司索赔24万多元,旅游公司该赔吗?日前,东莞第一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7年年底,原告姚某儿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允许携带家属,姚某便和儿子一同乘坐旅游公司大巴开始了清远、佛冈两日游。
当天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安排游客入住到一家温泉度假酒店,次日凌晨一点钟左右,姚某在酒店发生意外,导致摔伤。
经当地医院诊断,姚某右肱骨上段骨折,经过处理之后,姚某结束行程回东莞治疗,后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也帮姚某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原告家属认为,姚某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旅游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该进行赔偿。
旅游公司负责人表示,当时他们与景区酒店进行了沟通,对方也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旅游公司以及姚某儿子所在单位都希望能协调解决这件事。
但由于补偿数额和原告的预期相差太远,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姚某就以承接出游服务的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万多元。
对于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旅游合同关系,法庭认定,即便姚某本人没有在旅游合同上签名,也不影响原告作为旅游者和旅游公司之间存在旅游合同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针对这种集体旅游合同,除了集体一方作为合同的一方可以起诉旅游公司之外,单个的旅游者也可以基于这份旅游合同来起诉旅游公司。”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刘秋霞说。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已按合同提供了旅游服务,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原告是自身在淋浴过程中弄湿卫生间地板导致滑倒摔伤,而且酒店在卫生间内也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提示标识,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不慎摔倒,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这个案例给我们哪些警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郭芹表示,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要仔细看清楚条文,看清楚合同的约定,跟旅游公司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包括行程的安排、酒店的住宿、餐饮、旅游景点的安排等各个方面。
因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就是审理整个案件的基础,在出游前,将双方的约定以书面的形式在合同写明,这样才可以避免后续发生的纠纷。
同时旅游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为游客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务,也是避免此类纠纷的一个关键。
2.是否只要游客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旅游公司就难辞其咎?
郭芹表示,跟团旅游,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游客的出行安全,包括人身以及财产安全,但是并不意味着旅游公司要为游客所有的意外买单。
游客与旅游公司之间本质上就是一个合同法律关系,若旅游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若旅游公司已尽到了告知、警示等相关义务,而因游客自身原因,未合理避免意外的发生,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游客自行承担。
郭芹提醒,旅游中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做到在法律、公共道德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主张。
此外,游客若存在损害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客合法权益的过激行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来源:南方法治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