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22日从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结一起电动车相撞事故纠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刘某,因其私自改装电动车导致该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未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需向原告赔偿损失。此案凸显了车辆属性认定及交强险购买的极端重要性。
据介绍,林某驾驶有牌电动车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林某受伤,送医救治后伤势恶化转入ICU治疗,2024年10月10日林某出院。事故造成林某多处后遗症,刘某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再出现。交警认定,林某未按交通指示灯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对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次要原因,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之后林某诉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被告刘某辩称自己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先前已垫付医疗费用,原告林某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过高,依法应予核减。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所驾驶的车辆购买时虽属于电动自行车范畴,但其后期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进行了改装,导致车辆制动系统不合格。正是这一改装行为,使得该车在事故后被交警部门依法认定为“机动车”。而刘某并未为该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或第三者商业保险。法院核定林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总计346999.70元。
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刘某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刘某须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林某进行赔偿。法院据此判决刘某赔偿林某交强险限额内的医疗费用、伤残费用等共计170937.02元。鉴于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承担40%的责任。在扣减刘某先前已垫付的医疗费用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还需赔偿林某各项损失共计159219.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