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民管某,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服务,牟取利益,被曲江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管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韶关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管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QQ号为94*****99的用户购买域名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为对方的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并将自己的多个域名卖给对方,帮助对方对域名进行解析、删除。因管某的行为,使对方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通过网站以虚拟交易返利为诱饵对曾某等20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18万多元。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管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仍向对方出售域名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