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吴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双方因消费买单问题发生口角纠纷后,吴某多次向陈女士发送骚扰短信,甚至上门骚扰。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吴某依法发出和强制执行人格权侵害禁令,为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据了解,陈女士和吴某发生纠纷后,万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曾进行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那件事过去一段时间了,没想到他还找到我新开的店,经常来骚扰我。”陈女士哭诉说,吴某的长期骚扰以及跟踪给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对其正常工作生活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不堪其扰的陈女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收到申请材料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一庭快速立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全面审查陈女士提供的报警回执、短信截图等材料。经法院审查,认定吴某一直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申请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有现实紧迫性,有必要立刻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因此,法院支持陈女士的申请,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吴某骚扰、跟踪陈女士及禁止进入陈女士的店铺。
“禁令发出后,他确实没来了。但是没过多久他又开始骚扰我,我只好再次向法院求助。”1月10日,陈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格权侵害禁令。收到案件材料后,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刘伟华第一时间开启绿色快执通道,发挥“人民法院-村民委员会-派出所”三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前研判案情介入调查。
刘伟华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向其警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严重后果,并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惩戒。同时,该院执行局发函联动当地社区、派出所、妇联等部门,对违反禁令的被申请人予以教育批评,并对陈女士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必要时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介绍,“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具有独立性和实体化特点的一项制度,是民诉法规定的非诉程序。该程序不以提起人格权民事诉讼为条件,可单独提起,并且产生实体法效力。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范围比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广,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