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2月27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3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多途径多层次回应人民群众矛盾纠纷化解需求的现实需要,为维护广州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制定《条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法工委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把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纳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着眼化早化小、体现人文关怀、压实各方面化解责任,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存在极端行为倾向的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促进不同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之间衔接顺畅,畅通和规范公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记者:矛盾纠纷的化解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对各类主体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为统筹协调各方力量,联动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职责。
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职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等工作。
明确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多方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联动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以及其他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检调对接等制度,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明确各单位化解内部矛盾的主体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内部矛盾纠纷风险排查,及时预防和化解内部矛盾纠纷。
记者:《条例》在风险源头防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为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条例》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实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
建立行政预防机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严防发生极端案件。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网格管理员、调解员、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等人员,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建立健全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明确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和服务对象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建立调解员报告制度。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极端行为倾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记者:为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设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有利于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对推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作了以下规定:
积极发展人民调解组织。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劳动、交通、医疗、环境、婚姻家庭、物业服务等领域推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城中村改造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力发展调解工作室。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专业领域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着重发展商事调解组织。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金融、贸易、投资、旅游、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工程建设、海事、会展等领域推动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记者:《条例》如何规范商事调解活动,以提高商事调解质量,促进商事纠纷及时高效化解?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商业活动频繁,商事纠纷数量大,商事调解有利于高效、便捷解决商事纠纷。《条例》结合广州实际,对本市商事调解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进行全面规范。
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管理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其聘任的调解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操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规范商事调解服务费。商事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坚持公益性,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组织的收费活动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
建立会展活动商事纠纷调解机制。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举办方应当建立现场调解机制,邀请律师、商事调解组织等进驻活动现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记者:为推动解决跨境纠纷,《条例》作了哪些规则衔接制度设计?
法工委负责人:为了给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提升广州的国际影响力,《条例》积极探索跨境矛盾纠纷化解新途径,助力广州打造一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首选地。
推动商事调解合作。明确本市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香港、澳门以及其他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互聘调解员,开展跨区域商事调解业务合作。
建立商事仲裁合作交流机制。要求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与商事调解组织、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推行商事仲裁跨国远程庭审模式,参与国际组织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创新型仲裁机制与平台。
推进大湾区劳动争议处理规则衔接。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合作化解平台和跨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境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重难点问题。
记者:《条例》对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工作提了哪些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在解决行政争议和特定民事争议方面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等特点。《条例》对行政调解的受理程序、行政裁决的工作流程等作出具体规定。
完善行政调解受理程序。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理权限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
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调解。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案件时,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争议纠纷解决的进程和需要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流程。要求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机构,将承担的行政裁决事项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在行政裁决案件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记者:怎么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法工委负责人:为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整体效能,《条例》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建立党建引领为核心、综治中心统筹、多元调解力量有机协同的“一体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为广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推动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分流交办、研判预警、协调调度等机制。有条件的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律师、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化解需求较大的部门应当安排业务骨干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健全行政复议调解组织。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调解中心,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行政调解需求较多的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
完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管理制度。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补贴和激励制度;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应当保障调解组织按规定设置专职调解员。
建立闭环管理制度。规定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统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建立首接主办、首接转办、提级办理、衔接到位的案件全流程闭环化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