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是不少打工人的“续命神器”,当一公司打造出“爆款”咖啡后,有人随后售卖相似包装的产品,这算不算侵权?
据悉,A公司是一家咖啡公司,其生产的速溶咖啡采用了独特的迷你咖啡杯包装,搭配明快鲜艳的底色,形成了鲜明的品牌符号,为广大消费者熟知。
随着A咖啡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B、C、D、E公司生产并在网店中销售与A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咖啡杯产品。其中,B公司是咖啡杯的生产商,C公司、D公司、E公司是咖啡杯的销售商。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四家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12万余元。
被告B、C、D、E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包装颜色仅为灰、棕、黑三种,杯身印有公司缩写和烘焙程度标识,与A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稍加注意即可区分。被告C、D、E公司另辩称,其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侵权商品,且产品包装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设计的小杯咖啡包装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四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A公司商品包装、装潢的仿冒,以及B、C等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咖啡包装装潢由A公司提出创意、设计,自2018年以来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稳定的品牌识别度,能够作为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法院经比对后确认,B、C等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考虑A公司所受损失、各被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判令B公司作为生产者立即停止制造与A公司即溶咖啡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并赔偿A咖啡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C、D公司因股东、主要管理人员、商号相同,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联络,对上述赔偿金额的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