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月时间里,他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竟然超过3500万条,并且获取的个人信息还十分“全面”和“精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今天(6月13日)向媒体公布了一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被告人郭某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3500万条,情节特别严重,近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的首宗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也是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
据介绍,2015年9月始,郭某在其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某出租屋等处所内,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的信息包括汽车车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学生等多个群体的个人资料,且郭某购买的个人信息十分“全面”。比如中学生的个人信息,内容涉及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个人兴趣爱好等,十分“精准”。
在获得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郭某再以批量定额售卖的方式,溢价转卖给他人以达到牟利的目的。
2016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抓获,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内有郭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等资料。郭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郭某在9个月内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超过3500万条。
在庭审中,郭某表示其是以每1000条30元的价格从互联网卖家手中获得个人信息,然后再以每1000条5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钱款来往大多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完成,期间共获利3千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台,予以没收。宣判后,郭某表示服判,未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