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名黑恶势力分子被判十年以上
广东高院副院长杨正根表示,今年以来,针对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等群众反映最强烈的10类黑恶势力犯罪,广东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对220人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吴祝游、陈实宣等黑恶势力犯罪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重刑率达42%。
此外,广东法院还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等多种手段,对其中1900余名黑恶犯罪分子判处财产刑累积金额达人民币2 .02亿元,以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17件。广东法院系统向纪检监督部门移送群众举报和工作中排查发现的涉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35件。
在审理涉黑恶犯罪案件过程中,广东法院严格公正司法,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犯罪。今年3月23日,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措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今年以来广东涉黑涉恶一审案件辩护率达92.5%,同比去年显著提升,以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紧盯城乡结合部等黑恶势力易染指地方
广东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下一步,广东全省法院将紧密结合“三大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紧盯市场秩序、项目建设、房屋中介等重点领域,和城乡结合部、村改社区等黑恶势力容易染指的地方,严惩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涉黑恶犯罪。同时,结合反腐拍蝇,深挖涉黑案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确保扫黑除恶与打“伞”除“网”双管齐下,同频共振。
据广东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小飞透露,此次中央部署发起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预计将持续三年,今年是全面推进的第一年,2019年将是攻坚之年,也可能是涉黑恶势力“蛰伏”之年。广东法院将在做好前期工作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接下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10类黑恶势力犯罪,抓好重点案件,继续不间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发布会上,广东高院还公布了一批涉黑恶典型案例,其中有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村霸”,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滥开滥采的“行霸”,有操纵、经营“黄赌毒”的涉黑恶分子,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典型案例
经营“黄赌毒”、背有命案 芳村“地主伟”被判死缓
自2002年起,陈志伟(外号“地主伟”)在广州市原芳村区经营迪士高酒城、夜总会、游戏机室、网吧、餐厅期间,拉拢朱军、陈志明等人,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纵容毒品贩卖、游戏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并逐渐建立了以其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间有组织地实施了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行贿、非法拘禁、高利转贷、窝藏、妨害作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
本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窝藏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志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8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惠州公安原反黑缉毒队长成黑恶势力“保护伞”获刑八年
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曾高在先后担任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二大队(黑社会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缉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奋强(已判刑)的妻子包小利及其朋友郑东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5万元、港币10万元。曾高收受贿赂后,多次与包小利、郑东商谈案情,并在案件侦查期间违规安排二人与张奋强会面。
曾高还伙同李伟明(另案处理)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新明(已判刑)通过其朋友欧国文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故意放松对吴新民的抓捕,致使其长期逍遥法外;收受毒品犯罪嫌疑人何锦荣(已判刑)的妻子何春枚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其透露案情。
曾高单独或伙同李伟明收受他人贿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235万元、港币10万元,案发后,曾高的亲属退回赃款人民币235万元、港币10万元。
本案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曾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曾高在被羁押期间,还接受公安机关的安排,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其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应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曾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曾高退回的赃款人民币2434344.4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佛山一警员纠合社会闲散人员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被判无期
自2008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杨建芳先后纠合张六(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杨、杨尚武、胡勇等以北方某省老乡为主的社会闲散人员,凭借杨建芳作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干警在老乡中的影响力,承接各大娱乐场所和工地的看场业务,并充当打手;收受钱财,插手民间纠纷,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帮他人讨债、解决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不断扩大势力。
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建芳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月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李相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桂城一带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对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的工程建设、娱乐场所、专业批发市场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和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年11月2日,广东高院对杨建芳等22人涉黑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建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