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针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律师事务所联营、在广东设立代表机构、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以及省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等四项试点工作,发布了四个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其中明确,省内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共同的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两地律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办法所称的联营,是指已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一家省内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台湾地区和大陆法律服务。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梳理发现,相较于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印发的《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将参与联营试点工作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中,“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一项,修改为“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此外,新的实施办法还对联营申请审查、审核的办理时限进行明确。具体是省内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与省内律师事务所共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联营予以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联营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台湾律师在省内受聘应申领法律顾问证
《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则明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广东省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广东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发给代表处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代表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广东省司法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
代表处及其代表可以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若干项活动,包括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以及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等。
而为了规范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关于省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台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省内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该办法申请领取台湾地区法律顾问证,每年须经广东省司法厅年度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