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为鼓励群众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明确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途径、适用奖励的情形和标准,省公安厅起草了《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9日前通过信函向广东省公安厅反馈。
征求意见稿奖励对象是指向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公安机关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的,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所称邪教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群众举报且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线索在案件侦办中所起作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发挥直接作用、查破治安案件的,奖励3000至10000元人民币;发挥直接作用、侦破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至50000元人民币;发挥直接作用、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0000至100000元人民币。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同一举报人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违法犯罪嫌疑人在被举报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的;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查处的;举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调查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通过信件邮寄向公安机关举报;到公安机关或当面向民警举报;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平安厅”信箱等网上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