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有个继承案件的调解要做司法确认,原被告李某父子已协商完毕。”
前不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王国春接到这样一个看似平常的继承案件。
原告李某提供的三份证明材料几乎囊括了被继承人(李某妻子)张某的一生。但王国春注意到,材料显示张某还有一个已故的儿子朱某。兄弟二人为何有两个姓氏?王国春心里多了一丝警惕。
离婚、继承、民间借贷、公司破产……原本都是常见的诉讼案件,却有一些当事人在利益诱惑之下,将诉讼程序看作实现套利目的的通道,采取违法甚至是犯罪手段进行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对诉讼秩序、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同时使当事人、案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更影响到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官如何甄别、打击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如何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治日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辨“假”
带着疑问,王国春仔细甄别、调取材料并与李某谈话,发现原被告李某父子为尽快继承张某名下房屋,在明知张某有另一段婚史及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客观事实,到法院进行虚假诉讼,想通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形式达到继承目的。
基层法院作为第一道防线,如何有效防治虚假诉讼成为实践、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虹口区法院承担了上海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的司法治理路径研究》,该课题成果在2023年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重点调研课题优秀奖。
“结合本院虚假诉讼治理的实践经验和司法大数据等,我们‘追踪’了虚假诉讼的手法、类型和表现形式,查找虚假诉讼背后的成因,从工作环节、制度、机制等层面提出了防范和治理建议。”课题组成员、虹口区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能向记者介绍了研究成果。
“在参与诉讼时,诉讼主体以获利为动机,采取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进行虚假诉讼,骗取特定财产和逃避债务两种情况较为常见。”张能说,课题组发现,虚假诉讼可能出现在诉前调解到执行的各个环节,需要全流程进行防范。
张能说,从虚假诉讼的手法来看,冒名型和虚构事实型两类虚假诉讼较为常见,实践中,冒名和虚构事实的行为还常常在个案中同时出现;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也较为广泛,多发于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继承、保险、破产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案。
“一些特定领域虚假诉讼高发。例如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类诉讼中,行为人通过购买多份保险、虚构出险事实,提起多个理赔诉讼。”张能介绍说,课题组发现,小额贷款、二手车交易等领域还有中介、黄牛参与运作,助推虚假诉讼发生。
打“假”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行为模式、特征、类型,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虚假诉讼案件裁判标准,完善查处惩治工作机制。
张能说,虚假民事诉讼也可分为单方欺骗型和双方串通型。双方串通的情况下,法官发现虚假诉讼的难度较大,需要加强防范意识,进一步主动核查案件事实。
去年12月底,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刑事案例并提示,实践中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行为主要为“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
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手牵手”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对抗,且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行为模式相对隐蔽,审查发现、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案件线索多来源于利益受损方的控告和举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案外第三人的控告举报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了解到,法官不仅需要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更要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诚信社会秩序。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林强就遇到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孙某通过中介在国外购房,为顺利获得贷款,提供了多份伪造的某国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3年后,孙某收到国外税务机关的问卷调查,为了避税,他要求银行“反向确认”,提供不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被银行拒绝后,孙某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该案主办法官,李林强组织了庭前会议。孙某承认为了获得贷款所提供的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为虚假材料,但坚持认为银行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庭前会议后,孙某提出撤诉申请。
案件如何处理?“孙某将诉讼作为实现非法目的之手段,属于损害他人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要明确表达出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坚定态度,督促民商事主体合法、诚信行使权利。”李林强说。
2023年12月底,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不准许原告撤诉并当庭宣判,认定孙某和某银行不存在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孙某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法院依法对孙某罚款1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各地法院重拳整治虚假诉讼,注重用足用好“民事制裁工具箱”,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2019年至2023年年底,江苏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各类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1310件,罚款金额5008万余元,处以拘留108件。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北京、江苏、山东、河南等多地法院发布打击虚假诉讼典型刑事案例,亮剑“套路贷”、逃废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类型虚假诉讼,彰显司法权威;构建联动整治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起诉机制,形成整治虚假诉讼工作大格局。
治“假”
“虚假诉讼行为伪装性强、难甄别,有时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一环。”张能说,以往对虚假诉讼的发现相对滞后。但随着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司法大数据等的应用,虚假诉讼发现和防范机制不断向前推进,从个案查找向系统防错预警转变。
去年,上海法院提出并实质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将应用场景融入审判管理,围绕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等行为,自动筛查“虚假民间借贷”“假离婚、真逃债”等11类情形,24小时不停歇地对案件进行滚动式评查,并向法官发送提示,帮助法官甄别恶意逃债行为,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连续5年开展了“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浙江法院“虚假诉讼协同智治”应用也于2022年上线,实现自动识别、自动预警,为法官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大数据支撑。浙江省高院审判管理处副处长陈宇告诉记者,截至2023年底,全省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7015件,其中刑事处罚2200件,占12.9%,民商事案件中主动查处率达80.7%。
“想要治理虚假诉讼,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践行能动司法、诉源治理理念。”张能说,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存在疏漏,或企业单位存在风险防控机制缺失,要主动制发司法建议予以提示。
在李某继承案中,虹口区法院依法对李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这起案件也由诉前调解程序转为立案审理,经法官主持调解后案结事了。
如何让每一份司法确认都“合格出厂”?“防治虚假诉讼需要人民调解员的‘进攻’和法官的‘防守’共同推动。”王国春说,案件办结后,他根据近年来涉及虚假诉讼的继承案件情况,为驻院的人民调解员们进行了详细指导,让虚假诉讼“防护网”更加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