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法院地处国家唯一批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同时管辖前海合作区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法院运行1年多来,新类型案件涌现,其中不少鲜有判例可循,这为法官的审判水平带来不小的考验。
如何以司法改革保障自贸区经济创新?日前,前海法院制定实施《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实施审判精品战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案件的“精审”抓住综合性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建设的“牛鼻子”。
前海法院副院长叶青告诉笔者,自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9月30日,前海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087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994件,约占全部案件的63%。新类型案件呈现出较为集中的特点,前海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保理合同、股票配资、公司清算、P2P、虚拟货币投资等一批新类型案件,对商业保理、场外股票融资、基金配资、金融衍生品交易、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效力给出司法支持,规范和引领市场行为,积极服务对外开放布局及产业发展。
随着《指引》的出台,该院案件精品审判进一步迈入制度化深入探索。在整体思路上,《指引》强调系统化改革的思路、国际化的视野和专业审判思路。从体制机制的科学化、案件审判的精细化、司法队伍的精英化、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和司法理念的国际化五方面搭建系统化改革的整体框架。
有效防范类案、同案不同判,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精品审判的核心目标。前海法院建立了严谨、规范、专业的裁判机制,以司法功能的高度专业化保障司法公平公正。叶青说,前海法院注重法官队伍的选拔与培养,培育精英化法官;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专家智库制度,为审判组织提供咨询意见;建立专业审判团队,进行类型化审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确保“类案类判”。此外,前海法院还实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强制说理,强化审判工作指引,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选任专家陪审员和港籍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和文化认同的优势,提升精细化、专业化审判程度。
■案例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判例填补国内空白
2011年11月,会丰公司在香港发起成立万丰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2014年4月到7月,淦某陆续在平台开通账号进行艺术品份额化交易。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会丰公司以业务调整等原因冻结了淦某位于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内的资金。淦某多次要求返还未果后起诉会丰公司,请求前海法院判令返还冻结于香港万丰交易平台内的结算资金,合计港币20余万元。
该案结合了金融、互联网、艺术品交易三个方面的因素:交易过程全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带有明显的标准化拆分、公开发行和连续性交易等证券化交易特征;交易标的是份额化的天珠、高古玉等艺术品。
在该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郭宁华说,本案属于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引发的纠纷,故案由定为证券纠纷大类下的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更为直观。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作为一个金融与艺术品市场结合的新兴事物,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专门规定。
郭宁华认为,艺术品份额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探索与尝试,但证券化并不等于证券,因而本案所涉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并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故判决会丰公司向淦某返还相关款项。
上述案件的判决,填补了国内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纠纷生效司法判例的空白,为类似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思路。
承认“暗保理”支持金融业态创新
2014年8月21日,国投保理与天谷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国投保理同意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方式,受让天谷公司对特定买方基于商务合同有权要求买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给付一定金钱之应收账款债权。国投保理在受让天谷公司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在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国投保理有权向天谷公司追索,天谷公司应无条件偿还国投保理保理融资款,并支付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双方选择隐蔽型保理,暂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家。如到期天谷公司不回购,国投保理再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天谷公司向国投保理申请保理融资金额1000万元,期限4个月。回购溢价部分金额为融资总额年化利率12%,全部溢价回购款为1040万元,到期一次性支付。
保理融资期间,国投保理未收到应收账款。2015年1月9日,天谷公司向国投保理支付了540万元的溢价回购款。之后,天谷公司未再履行溢价回购义务。
法院认为,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融资期间,监管账户没有应收账款入账。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天谷公司仅支付了540万元溢价回购款,合同约定的溢价回购情形成立,天谷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溢价回购款500万元。
前海法院法官马占举表示,前海合作区与自贸区的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本案例涉及的是暗保理。所谓暗保理,是针对明保理而言的。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商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情形。
本裁判对暗保理的业态创新给出了支持的司法态度,有利于合作区与自贸区商业保理的健康、良性发展,为合作区与自贸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