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标准及救助方式作出了规定,并明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同时,草案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程序,并考虑到无法单独立户的困难群众不能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增加了“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草案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并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同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贴息优惠;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