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广东省检察院独家获悉,日前,该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措施,努力为广东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其中明确提出要严格区分“五个界限”,最大限度鼓励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部署要求而制定。
科研中轻微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依法从宽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出台该《意见》,该院进行了多次调研。今年4月,省检察院与科技厅召开依法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座谈会,听取院校、高科技企业代表的意见。一些院校领导和科研人员代表在座谈会上发言称,因担心违反法律或纪律,在创新活动中束手束脚。对此,与会的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明确答复,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护科研人员获取的合法收益和创新精神。
为此,《意见》落实了这一精神。其中提出,要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执法理念。其中,规定要建立健全支持鼓励创新的容错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科技创新、体制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轻言违法犯罪;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妥善处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切实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尊重和保护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对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逮捕
科研院所中,有不少顶尖的科研人员还身兼行政职务,他们参加对外讲课、提供专业咨询建议拿些应得的咨询费是否会被认定为违规违纪或者利用职权牟利?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特别是劳务费、差旅费,算不算私分科研经费?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能不能分、怎么分给科研人员,算不算贪污?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政策模糊地带,让科研人员大胆创新有些顾虑。
为了最大限度鼓励和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意见》专门提出严格区分“五个界限”。其中提出,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严格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严格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严格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严格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特别是劳务费、差旅费等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严格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还对办案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涉案科研人员,在做好相关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时机。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对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科研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意见》还对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等工作作了部署。其中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打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多次侵权、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犯罪,切实保障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收益。
依法从严从快办理侵犯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研究成果案件。探索成立专门办案组织,集中力量专门研究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推行对重大疑难复杂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
严肃查办发生在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支持政策落实、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实施中,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私分国家科研项目投资基金、科研经费的犯罪,以及在审批科研项目中把关不严,造成重大项目经费被骗取、挪用的失职渎职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意见》规定,要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定罪与非罪错误或者量刑畸轻畸重涉及科技创新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4大看点
1 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2 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3 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
4 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个界限
1 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严格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2 严格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3 严格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4 严格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特别是劳务费、差旅费等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5 严格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记者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