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潮州饶平县人民法院走进饶平县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并邀请县林业相关部门、县林业种植户、砍柴户旁听庭审。
该案系一起为种植经济作物而毁坏林木的案例。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毁坏承包地商品林并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作物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差异而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工人到饶平县新塘镇乌洋村大石笼山其承包的山地上砍伐林木,后将砍伐的林木出售,并在其砍伐的山地上种植茶树。
经鉴定,黄某某采伐林木的地类是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林种是一般用材林,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黄某某采伐林木的林地总面积43768平方米,折65.652亩;被黄某某采伐林木的五块地块共计采伐林木的立木储积量为268.7171立方米,折原木材积188.1018立方米,株数3885株,优势树种是桉树;被黄某某采伐林木的直接经济价值为75241元。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深刻反省自身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即随意采伐林木的行为。庭审后,饶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黄某某积极配合县林科所的种植安排,履行补植复绿的司法修复义务。
当天,饶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林法官以案说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具体规定展开,就地普法,引导群众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饶平县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审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65宗,持续创新司法举措。在对该类破坏林木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饶平县人民法院适时开展普法工作,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以“庭审下乡+送法入村”双轨并行的普法宣传方式,努力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样本,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
饶平县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丰富“生态司法+”模式,坚持以巡回审判为切入点,以联合普法课堂为着力处,联合多部门统筹、多机制赋能,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走深走实,让更多山川披绿、林海生金。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订)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