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成员45人,跨度10余年,涉大量枪弹、多区域开设赌场等14个罪名74宗犯罪事实……
2020年8月,以宋孝虎为首的涉黑团伙被绳之以法!
基本案情
20世纪末,宋孝虎、宋孝彬、宋孝伟三兄弟伙同宗姓势力在广州市番禺区一些娱乐场所为拓展地盘、发展势力,通过实施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行为,站稳脚跟积累“声望”,形成的“宋氏兄弟”恶名令周边群众心生恐惧,形成震慑,逐步在番禺区市莲路沿线一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宋孝虎等人逐步介入地下赌场非法行业,并以亲缘、地缘为纽带,发展壮大组织。
2011年下半年,以宋孝虎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宋子龙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通过开设赌场及一系列相关犯罪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还垄断餐馆餐具消毒业务。在此期间,该团伙的组织者之一宋孝奎因另案被抓后,宋孝虎获知其住处存有枪支弹药,便指使亲友秘密转移,以逃避司法机关查处。该黑社会组织以宋孝虎等5人为组织者共45人,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扩大黑恶影响力;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侵财犯罪聚敛钱财和豢养组织成员;勾结贿赂当地派出所民警获取对开设的地下赌场的非法保护(涉案民警、辅警均已被另案判刑)。该组织在番禺区市莲路一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生活秩序,群众怨声载道。
2018年3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联合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统一行动,对本案进行“收网”。案件事实74宗,卷宗多达650卷,光盘超2200张,相关犯罪时间跨度大、涉大量枪弹、多区域开设赌场等。该案是广州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收网最早、涉案人数众多的大规模涉黑案件。2019年3月25日,检察机关对宋孝虎等45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2019年12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分别判处4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
一审宣判后,宋孝虎等19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2020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被告人宋孝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4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
案件典型意义的思考
在适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过程中,人民法院既要防止拔高认定,又要防止降格处理。
(一)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多个组织、领导者的,应当准确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控、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的突出特点之一,在于认定五名成员为组织的领导者。除宋孝虎是该组织的顶端,宋孝彬、宋孝奎、宋孝伟、马绍明均属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一方面,该5人以血缘亲属为主,各自均有较为固定、联系密切的手下,部分成员下还有相对稳定的跟随人员。他们各自指挥、协调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参加人数较多。另一方面,“宋氏兄弟”的恶名是以宋孝虎为核心,几名兄弟联系一起而形成的对他人的心理压制、震慑。在兄弟之间和重要成员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时,相互善后、相互帮助逃避处罚、相互依存、与其他同道相互利用、增援。
因此,被告人宋孝彬、宋孝奎、马绍明、宋孝伟在该组织的地位作用已超越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达到组织者、领导者层次。故本案认定五名成员均为组织者、领导者。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组织者在服刑期间是否对组织犯罪担责,应当综合判断。
刑法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于集团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但是涉案组织的领导者之一宋孝奎曾因其他犯罪两次被判刑,实际服刑长达八年七个月。其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不但不能直接指挥具体犯罪,而且对于组织成员的联系会疏远,影响力也会下降。其是否要对在此期间的组织犯罪负责,存在争议。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刑期长短、组织架构、犯罪性质、犯罪形态、获利情况等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考察首要分子刑期长短。宋孝奎两次服刑累计八年七个月,没有证据证实其有能力对服刑场所外犯罪继续遥控。在此情况下,判决其不对服刑期间的组织犯罪负责是有依据的。但有些首要分子服刑仅一两年,不但其影响不一定会降低,其出狱后还可能增加了本人及组织的恶名威慑力,此时就未必要减弱其相关责任。
2.考察该组织的组织架构。每个犯罪集团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权力分配不同,首要分子服刑的影响也就不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该组织有不止一个领导者,因此宋孝奎服刑并不影响组织的继续运作。当然,宋孝奎与其他领导者是亲属,有密切的共同关系和经济利益,这个因素在归责时也需要考虑。
3.考察具体犯罪的性质。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不同,首要分子也可能承担责任,例如由其涉及刑事案件引发的报复陷害、妨害司法、行贿等罪行;其之前实施的犯罪所关联的下游犯罪如洗钱、销赃(需要注意罪数问题);起因与其被羁押前发生的纠纷直接相关,其被羁押后该纠纷进一步加剧恶化为犯罪的。此外,对于组织成员实施,首要分子直接获益,其他人显然无法从中获益的罪行,即使组织成员拒不承认接受首要分子的授意实施,在判断是否归责于首要分子时,也要从宽把握。
4.考察具体犯罪的犯罪形态。需要注意,有些犯罪从方案策划、准备工具到具体实施可能相隔较久,不能仅因首要分子中途被抓,而判断该罪行并非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此外,如果在首要分子被抓后,组织成员持续实施罪行而构成连续犯或继续犯的,首要分子是否对后续的罪行、罪量负责,则取决于后续行为对先行行为的依存度,例如首要分子开设的赌场、开辟的毒品流转渠道等等,则一般应当由其对后续运作也承担全部责任,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考察首要分子及其家属是否获益。如果在服刑期间,其仍然能从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中直接获得利益,则也可将之作为事后默认的行为,综合考虑。
(三)一罪名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吸收其他罪名所并处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此,在《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解释称该条是对2000年规定第三条的体认,没收全部财产仍可吸收罚金刑。最高院2014年11月5日即修正案八公布后作出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也确认“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的合并执行,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刑”。综上,修正案八的规定并未对2000年的规定产生影响,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应当吸收其他罪名所判处的罚金刑。
2020年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收官之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阶段,广州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位,依法审结宋孝虎等4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震慑态势,切实净化了地区经济环境,大大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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