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午
江门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同时发布江门市检察机关
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选取的十大典型案例,既体现了江门检察机关善于办理新类型案件,并在打击犯罪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在履行监督职能中,注重对各方利益的维护,同时体现了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善于运用多元化手段,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1」
两公司是否需退还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税款行政公益诉讼案
——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主持全省首例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及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江门市A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2015年7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7年7月,江门市新会区生态环境部门对A公司四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中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一万元罚款;对第四个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随后,新会区税务部门根据“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于2018年10月中止了A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并于2020年6月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A公司退还自环保部门下达处罚决定次月(即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已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3837.26万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江门市B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自2015年7月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6年12月,新会区生态环境部门因B公司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以10048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新会区税务部门于2017年12月中止了B公司原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于2020年6月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公司退还自环保部门下达处罚决定次月(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407.18万元,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A公司、B公司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两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两公司于2020年4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发现和核查线索。新会区检察院根据上级移交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和B公司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且处罚额度已超过1万元,可能存在不应当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及税务部门怠于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遂决定立案。因涉案A公司为江门市有相当影响力的港资企业,涉税金额巨大,员工人数近千人,新会区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公益诉讼办案组跟进办理,并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江门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公益诉讼办案组汇报,确定下一步办理方向和重点。
二是开展调查核实。新会区检察院重点围绕涉案企业经营状况、环境违法受行政处罚情况、涉案企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月后享受退税明细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为进一步查明公益受损事实,提升该案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江门市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江门市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不仅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两家涉案企业和税务部门参加,还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担任听证员,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派员列席,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阳光检务”联络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现场旁听。
三是积极开展诉前磋商。经过案件公开听证会和进一步调查核实,新会区检察院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对A公司、B公司行政处罚所作的情况说明,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对A公司作出的四次行政处罚虽列入同一处罚决定书,但各个处罚的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并不相同,应认定为四次独立且罚款均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故A公司仍符合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规定。而B公司因违反前述规定,应当退还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税务部门应依法正确履行税收管理职责,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家利益继续受到侵害。新会区检察院遂启动案件诉前磋商程序。经过磋商,税务部门接受新会区检察院提出的磋商意见,确认A公司具有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不再追缴该公司已经享受的3837.26万元税款优惠,并依法退还2018年11月之后应继续享受的税收优惠3239.05万元,同时向B公司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11.35万元。案后,A公司向检察机关赠送“立检为公,护企安商”锦旗。
「案例意义」
一是以公开促公正,切实提高案件透明度和公信力。全面推行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有力举措。江门市两级检察院组织召开本案听证会是广东省首次对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也是全省首例由地市级检察院检察长主持的听证会。
二是巧用磋商模式,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实效。坚持行政公益诉讼效率优先原则,结合公益诉讼办案实际,探索磋商模式,在第一时间把握行政机关针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提高行政机关落实整改的积极性。
三是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要积极转变观念,做实做细服务非公经济检察政策,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既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又要依法监督,保护公共利益。本案中,江门市检察机关不仅依法公正保护A公司合法权益,促成其享受7000余万退税优惠,也同时基于B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督促行政机关追缴该公司税款及滞纳金611.35万元,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2」
何某等56人涉黑案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正高效办理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何某纠集陈某、梁某等人,在恩平市内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方式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并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何某为首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何某等56人涉黑案移送恩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通过对涉案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促使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全案先后共54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一方面分化瓦解了犯罪嫌疑人,更利于扎实证据链;另一方面致使预计旷日持久的庭审,仅在一周内便顺利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中仅5人提出上诉,服判率达到90%.其中,主犯何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多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则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等多个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挖犯罪事实,教育转化同案犯。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案件事实及罪名众多,恩平市检察院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实现对案件的深挖、彻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一是办案人员通过政策攻心和耐心释法,促使黑社会组织领导者何某及积极参与者郑某全面供述,进而促使其他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供述的犯罪分子从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阶段时陆续认罪服法。二是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就案件细节、罪名定性、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沟通,由律师进一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有区分度的精细化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中,恩平市检察院以法定刑为基准,将犯罪嫌疑人按照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非法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区分,分别确定黑社会组织领导者、中层骨干成员、下层参与成员的量刑区间,再结合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和退赃、退赔、谅解等酌定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主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最后综合上述情况提出有区分度的精细化量刑建议。
三是多方联动,巩固扫黑除恶效果。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政法各部门沟通联系,将争议解决、矛盾化解等工作前置到检察办案阶段,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案中的顺利适用。并通过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敦促其贯彻运用好“打早打小”的政策,加强对单个案件背后犯罪团伙的查处打击,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
「案例意义」
一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达10年,犯罪嫌疑人多达56人,涉及罪名7个,涉及具体犯罪事实40多宗,是典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降低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和抵触情绪。包括多名骨干成员在内的犯罪嫌疑人,实现了从顽强抵抗侦查到自愿认罪认罚态度的转变,不仅有力打击了犯罪,使每名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还使检察机关在法律文书制作、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环节,得以从简、从快,庭审时间从预期的二十多天缩短为一周,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
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检察机关通过提出精细、有区分度的量刑建议,将处于同一犯罪层级、犯罪情节相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提出具有明显区分的量刑建议,彰显“从宽”制度目的。通过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发挥量刑协商的作用,确保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升了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提高案件的认罪服判率。同时,精准的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审判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可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
三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三个效果”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后,有效增强了犯罪嫌疑人的改造意愿及对司法机关的配合度,并积极退赃退赔。本案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显示出该制度的适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自愿认罪服判,向社会公众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的法律权威,增强了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效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3」
林某风等46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打治”并举,助力扫黑除恶决战决胜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林某风等46人依托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利用网络通信工具以交男女朋友、聊病情等方式吸引、诱惑他人前来就诊。在诊疗过程中采取篡改检验数据等方式夸大或虚构病情以骗取或胁迫患者接受额外治疗,共诈骗、敲诈勒索财物70多万元。同时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还指使无医生资格人员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台山市检察院依法对林某风等46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提起公诉。认为林某风等人长期纠集,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在医疗行业内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等犯罪活动,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医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风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林某风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深化捕前引导侦查,发挥立案监督作用。台山市检察院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第一时间组建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建议,并促使公安机关就丽人医院门诊部存在无资格人员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对涉案人员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二是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追究漏罪漏犯。台山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该案46名犯罪嫌疑人中有16名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追诉的,其中包括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是着力“破网打伞”,加强对线索收集和移送。台山市检察院注重对犯罪背后“保护伞”线索的收集和梳理,确保“伞网清除”,向纪委监委移送涉嫌保护伞线索。后纪委对数名公职人员作出处理。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善用检察建议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台山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针对医护人员职业资格核查力度不足、短期内被多次投诉的医疗机构监督力度不足、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等监管不到位问题,从提升卫生健康领域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角度出发,向医疗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后医疗监管部门依法注销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并联合多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打击医疗乱象,整顿医疗市场。
「案例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而就医安全是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运用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特别是办理医疗、卫生安全领域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同时,十分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建章立制,加强整治,力求“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维护医疗行业安全稳定。
「案例4」
侯某龙强制猥亵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新型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后,侯某龙通过网络散布虚假兼职信息诱骗女性,以核实身份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证件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随后以使用被害人证件进行网贷威胁、强迫被害人自拍敏感照片,并再以公布上述敏感照片为由迫使被害人自拍裸体视频。经核实:2020年5月24日至6月4日,侯某龙使用上述手法持续施压,逼迫15岁的被害人任某自拍身体敏感部位的照片、裸体视频10余次,严重影响了任某的学习、生活。同年10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侯某龙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侯某龙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重视线索,监督立案。开平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接到案件相关线索,经审查发现涉案人侯某龙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遂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认为网络远程猥亵是新型犯罪,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犯罪仍存在争议。开平市检察院认为上述理由不成立,于同年7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系网络犯罪,且犯罪实施地为外省,取证难度较大,在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开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使证据搜集工作能够快速、全面开展。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杜绝相关敏感照片、视频流出。
三是心理疏导,扫除阴霾。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密切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动态,适时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同时从严从快对案件作出处理,为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提供有效保障。
四是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开平市检察院通过采用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该案进行改编并制作了普法动画,让青少年儿童在动画中学会识别和应对网络“隔空”猥亵犯罪,并提醒家长应当如何科学引导孩子使用网络。
「案例意义」
网络“隔空”猥亵是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网络环境下,不法分子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打着“个性交友”、“兼职招募”等幌子,通过网络软件,以诱骗、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未成年人拍摄、传送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虽未直接与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接触,但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与传统方式相比,以网络为媒介的“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广的特点,应当予以重视。同时,检察院通过办理涉网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5」
对法院超标的保全违法行为监督案
——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纠正法院超标的保全违法行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陈某祖因与黄某亮等人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亮、谭某琼等人向其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17年3月,陈某祖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黄某亮、谭某琼等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谭某琼名下两处房产等财产线索。后法院裁定在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黄某亮、谭某琼等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谭某琼名下两处房产。
2017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黄某亮、谭某琼等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给陈某祖。黄某亮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亮认为法院在办理该案中存在超标的保全的行为,于2019年12月份向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予以受理审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受理后,检察人员围绕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法院调取案卷材料,调查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借贷数额、陈某祖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额、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价值额以及法院查封财产的基本情况等;二是向有关部门调取法院保全查封的房产的登记材料,确认被查封房产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抵押情况及司法查封情况等。经调查核实,法院根据陈某祖的保全申请,裁定在3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黄某亮、谭某琼等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法院实际查封谭某琼名下两处房产(面积分别为287.40平方米、82.80平方米),两处房产均未被抵押,也未被司法查封。经估算,该两处房产于2017年价值两百多万元,已远远超出陈某祖提出的保全请求及法院裁定的保全标的额,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情形,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蓬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该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裁定解封谭某琼名下的部分房产。
「案例意义」
超标的保全会导致被保全人权益的严重损害,致使财产保全程序的功能无法得到正常发挥,同时也会扰乱和冲击民事诉讼活动的秩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解决超标的保全问题作为推进执行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予以再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实际保全执行财产的价值额不得明显超过保全标的额”规则,因此,对实际保全财产价值的评判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型案件中,应当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阅卷确认当事人请求保全的价值额、法院保全裁定的数额等,掌握被查封财产的基本信息,再向相关行政机关调取被查封财产的详细登记信息,重点核实有无抵押、有无被司法查封等,结合当地相应财产的市场价格,对被查封财产价值进行估算,从而判断法院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保全的违法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原告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应有之义,基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应当注重对被告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超标的保全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非法占用土地非诉执行监督类案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部门建章立制,解决多年来罚没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执行难问题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4月,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案件的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发现该局在对多件违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只是收缴了罚款,一直未有就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进行没收的行为。没收处罚事项未完全执行到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注重发挥检察职能,积极调查核实。发现上述情况后,江海区检察院随即调取2015年以来行政处罚的台帐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围绕违法用地需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调查核实。依法查明区自然资源局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案件只是收缴了罚款而未有没收非法物品,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充分听取经办意见,客观分析原因。江海区检察院主动听取区自然资源局的意见,了解到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执行未到位已是多年来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关于国土部门没收程序的法律法规依据。且国土部门对于自行处置上述问题与其他相关部门在工作协调上无法达成一致。
三是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尽责。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只收缴罚款而未有没收非法物品,没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的执行职责,削弱了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江海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向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早履行执行职责。并深入排查同类违法情形,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没收非法财物衔接机制。同时,江海区检察院加强与江海区司法局的沟通交流,协助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制定相关关于罚没的工作机制。同年8月,区自然资源局出台相关处置方案,对于没收执行不到位的16宗违法用地案件进行了地上建筑物测量,按照相关方案制定法律文书,移交到相关单位按违法的实际情形进行具体处理。对于其他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违法用地案件也均在跟进处理中。
「案例意义」
没收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执行不到位,“罚而不执”使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大量案件积压严重影响执法权威。本案中,通过发挥检察建议的利剑作用,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了辖区对于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有关工作建章立制,对惩处国土资源违法和保护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检察担当”。
「案例7」
鸡罩山散葬烈士墓保护管理督促履职案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英烈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在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台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英烈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摸底排查,发现位于台山市川岛镇山咀鸡罩山上约70多个散葬烈士墓未被纳入本市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该处烈士墓是某部队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因执行国防建设等军事任务而牺牲战士所设立的墓地。自该部队撤离后,墓地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官走访了解到,该片墓地属于驻川岛某部队,自部队撤离后,随着机构撤销人员分流,这片墓地渐渐被遗忘,处于失管状态。台山市相关部门曾多次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协调部队把烈士资料及烈士墓移交地方管理,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由于部队没有把相关资料及墓地移交地方管理,台山市相关部门也无法对该片墓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台山市检察院得知情况后马上将线索移送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接到线索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7月与台山市检察院成立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办案组展开调查。联合办案组开展现场调查后发现,鸡罩山烈士墓存在管理不当问题,有损英烈尊严与荣光。联合办案组固定好相关证据后,于同月正式就该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处理。
立案后,军事检察院和台山市检察院分别和部队及地方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台山市检察院先后与多家政府部门沟通,对烈士墓整改措施、相关地块土地性质及使用土地的相关政策手续及烈士墓修缮或迁移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八一”建军节前夕,军地两院联合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台山市散葬烈士墓公益诉讼案推进会,与会各方共同商讨研究具体整改方案。目前,相关整改措施已经得到落实。
「案例意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为褒扬烈士而修建的永久性纪念设施,是寄托哀思、传承爱国精神的重要场所。但由于散葬烈士墓原属部队撤编、烈士信息不全、地方政府无授权不敢管等情况,导致本案涉及的散葬烈士墓保护不到位,有损英烈荣誉尊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台山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全面履职,使得散葬烈士墓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广州军事检察院和台山市检察院联合办案的模式,打通了地方和部队的沟通渠道,确保各项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8」
农某英等七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精神,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对辖区范围内全部共28家凉茶店铺开展食品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行政机关依法查处7家凉茶铺在销售的凉茶中添加“对乙酰氨基酚”“枸橼酸托维林”“盐酸麻黄碱”等西药的违法行为。7家凉茶铺经营者农某英等7人依法被刑事立案。经讯问,上述7人对在凉茶中长期、多次添加西药并对外销售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江海区检察院对农某英等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为核实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上述7家凉茶铺的销售明细,进一步锁定了公益损害的范围,同时进行了诉前公告。同年10月,江海区检察院对上述7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7人承担已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江海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上述7名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07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江门日报上赔礼道歉。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7家凉茶店铺的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并对涉案被告作出终生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处罚。
「案例意义」
一是本案凝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识,是共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范例。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衔接,实现优势互补,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前期委托检测机构摸底抽检、二次复检,确定存疑对象后,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三次现场抽检。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就店铺违法证据进行现场收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案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公安机关。经努力,最终使该案仅3个月就完成全部的诉讼程序。
二是提起惩罚性赔偿以实现公益保护。针对该案中的侵权损害行为,诉求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的惩罚和遏制功能,增大经营者违法成本,对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人起到有效地惩治、威慑、预防作用。
三是抓取有利时机,扩大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本案查处后,江海区检察院及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两微一端”对外公布食品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等信息,得到“广东电视台”、“江门日报”、“今日头条”客户端、“澎拜新闻”客户端等媒体转发报道,阅读量超过3万次,让检察公益诉讼融入“百姓的朋友圈”。
「案例9」
段某某控告案
——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三个当日”,成功办理首例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控告申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律师段某某到新会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该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余某玉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移送法院审理,被告人余某玉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其作为余某玉的辩护律师,经提前办理预约手续后,当日早上从广州来到新会区看守所申请远程会见余某玉时,新会区看守所以律师段某某代理的另一在押人员黄某军与余某玉为同案人为由拒绝会见。律师段某某对此不服,认为黄某军与余某玉不属于同案人员,二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均不存在关联,新会区看守所拒绝其会见在押人员的行为已经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到新会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开通绿色通道,做到“三个当日”。新会区检察院了解到律师段某某反映的情况后,认为其属于控告公安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应予受理。考虑到律师段某某为异地律师,而且已经提前预约到新会区看守所办理手续,为了降低防疫风险,新会区检察院依法开通绿色通道,做到“三个当日”,即当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该刑事监督案件,当日向原公诉案件承办人调取有关案件情况并进行审查,确保辩护人能当日完成远程会见在押人员。
二是秉持公正理念,推进程序正义。经审查,被告人余某玉、黄某军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均不存在关联,二人不属同案人。检察人员遂与新会区看守所进行沟通协调,说明二人情况,要求依法保障辩护人行使会见权。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见高度重视,立即予以纠正。当日,律师段某某视频会见了被告人余某玉,并办理好委托手续。
「案例意义」
该案是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新会区检察院成功办理的首宗控告公安机关人员阻碍辩护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办理时限大大短于一般诉讼案件,对及时性要求更高。在这起案件的办理中,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答复、当日解决问题,不仅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还畅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维护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10」
张某悦国家司法救助案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施策,履职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情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李某凤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丈夫许某胜在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使丈夫许某胜死亡。同年5月,开平市检察院鉴于李某凤与许某胜系夫妻关系,有自首情节,且取得死者父母的谅解,依法对李某凤作出不起诉决定。
受害人许某胜(随母姓)死亡时33岁,原本家中尚有父亲张某悦、母亲许某芳、外婆张某好需要赡养。妻子李某凤因自己过失致使丈夫死亡,精神受到沉重打击,难以面对家中老人,只身一人回了四川老家。家中只剩年老多病且无收入来源的三个老人,且家中当时为了抢救许某胜,借款8万多元。现家庭失去顶梁柱,生活十分困难。
开平市检察院于2020年8月受理了许某胜父亲张某悦的国家司法求助申请后作出了给予救助的决定,向张某悦一家发放救助金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是开启“救助+N”模式,传递司法温度。开平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长访民营企业“三长”活动时,向某商会通报情况,得到商会和热心企业的捐助,迅速筹得捐款7000元。后开平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救助机制,采取了“司法救助+N”模式,注重“救急”与“长远救助”并行。开平市检察院依据与民政局签订的《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规定,建议民政局将张某悦一家的情况纳入社会救助范畴。民政部门及时审核救助资格,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张某悦一家符合低保条件,遂为其办理了低保手续。同时,开平市检察院还就如何保障张某悦一家后续生活等与辖区镇政府、村委会进行沟通,争取更多帮扶,巩固社会救济、社会救助成效。
二是开通办案“绿色通道”,彰显检察温情。开平市检察院把张某悦一家的冷暖放在心间,主动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并积极查找支持救助的依据。最终找到相关案例及依据,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全面核实张某悦一家的经济情况,同时鉴于申请人年迈且身患疾病,开平市检察院上门审核申请资料。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在当事人居住地村委会举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答复听证会,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提高了执法公信力。
三是建立动态跟踪机制,为救助成效保温。救助金发放一个月后,开平市检察院及时回访,了解救助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被救助人的生活、身体和思想状况。张某悦一家对检察院感激不尽,握着检察干警的双手久久不放,在他们最彷徨无助时,检察院让他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帮助其生活逐渐步入正轨。
「案例意义」
开平市检察院综合施策,通过开展检察长访民营企业“三长”活动以及与相关单位联签的协议,依职权主动开展司法救助,举行听证会,发送救助金,给予被救助者以心理抚慰,帮助因案致贫群众的生活逐步走上正轨、回归正常,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和信赖,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门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