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不仅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020年12月,惠州市惠城区检察院成功突破了一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批准逮捕涉嫌虚假诉讼罪的马某、庞某,并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上下联动,找准案件突破口
2020年4月,山东烟台市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机械公司)向惠城区检察院举报一起虚假诉讼线索,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据反映,甲机械公司与庞某、罗某(庞、罗二人曾是夫妻关系)、广东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因货款合同纠纷在山东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经法院审理甲机械公司胜诉,甲机械公司对庞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某小区一栋别墅享有320万元最高额抵押优先权。执行过程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来函商请移送案涉别墅的执行,并附上惠州丙装饰公司起诉庞某支付案涉别墅装修款的胜诉判决书。甲机械公司认为该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侵犯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受理后初步审查发现,该案虚假诉讼的嫌疑大,但由于诉争双方恶意串通,且拒不配合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虚假诉讼隐蔽性强,该案的办理一时难以取得进展,停步难前。
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梳理汇总诉讼中的虚假因素,同时主动寻求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和帮助。在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多次研判下,检察官结合案情并从生活经验出发,敏锐搜集部分书证从侧面推翻了原审认定的案涉房屋装修工期的事实,既增强了诉讼是虚假的内心确信,又找到了案件办理的突破口。
运筹帷幄,稳扎稳打集证据
面对案件有所突破但案情仍复杂、涉及地域广、取证难度高的困境,检察机关迎难而上,科学制定调查计划,分组分工多方取证。
承办检察官负责“再回炉”熟悉案情,提出调查方向和提纲、研写报告;其他检察官协助外围调查取证、根据调查实际及时调整调查方向;检察官助理负责处理文书、梳理汇总证据材料;分管检察长负责把控案件进展、汇报请示和办案指导。
随着案情的逐步展现,调查取证也多次陷入僵局,检察人员坚持克服畏难情绪,继续稳扎稳打地调查取证,先后调查惠州丙装饰公司的工商登记,案涉别墅的电视、煤气、物业管理、车辆停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庞某夫妻的离婚登记(财产分配)信息,调取当事人的相关银行流水等以综合核查案涉别墅的装修事实。在调取大量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紧跟进展,重拳出击取实效
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后,检察机关一方面继续为虚假诉讼民事监督做好各项准备,另一方面与公安机关侦办人员保持联系,每周固定掌握案件侦查进展。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和通力配合下,案件的虚假“外壳”被逐步“剥开”,案件事实基本“水落石出”。大量的证据摆在面前,惠州丙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自知事情败露,供认了其起诉庞某支付装修工程款实为虚假诉讼的事实与经过,案件得以侦破。
2020年11月5日,马某、庞某二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9日,被惠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5日,惠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刑事、民事双管齐下,重拳出击,有力地震慑虚假诉讼行为,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下一步,惠城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和落实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惠州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大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检察官提醒
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发现虚假诉讼情形,可立即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经审查符合监督条件的,检察机关将及时予以监督,并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虚假诉讼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特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往往是亲属、朋友或关联企业等,他们到法院打官司,证据往往是捏造的,在庭审过程中,即便是形势不利的那一方也不抗辩,甚至不到庭。
「虚假诉讼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