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由佛山三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环境污染案件在三水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三水区法院李桂红院长担任审判长,三水区检察院张浩辉检察长出庭支持诉讼。
三水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7月期间,龙某多次通过他人获取工厂装运处理铝灰的需求信息,在明知对铝灰处理需要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利润,将铝灰低价转卖给没有专业资质的下家处理。
下家接收到处理信息后,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7月11日、7月25日将九车共约272吨的铝灰转卖给黄某荣处理。随后,黄某荣又层层转卖给唐某文、李某伟处理。李某伟联系梁某志找地方倾倒,并招募蔡某志等货车司机运送上述铝灰。梁某志伙同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将蔡某志等货车司机带到三水区南山镇原某水泥二厂,并安排魏某顺驾驶叉车卸车,将上述九车铝灰中的七车共重约216.8吨倾倒在厂内。7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准备继续在该厂内倾倒蔡某志等人运送的55.26吨铝灰时被发现,几人随即离开并运回铝灰。
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于7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将蔡某志运送的32.8吨铝灰倾倒在南山镇佛山农业科学研究所东面一空地上,由魏某顺卸车。李某伟并于同年7月1日、7月11日另行安排其他共四车铝灰、印染泥交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一并在原某水泥二厂倾倒,由魏某顺等人卸车。群众发现被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后报案,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铝灰、印染泥进行了检测并及时清理。经鉴定,倾倒的铝灰、印染泥均为危险废物。
鉴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不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活,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三水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办理。专案组仔细审阅案件,反复研判案情,全面审查案件证据,认真核实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
经查,认为李某伟、梁某志、罗某亮、莫某滔、何某锋、魏某顺、龙某、黄某荣、唐某文、蔡某志,明知铝灰、印染泥会污染环境,在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对铝灰、印染泥实施了转卖、运输、倾倒,且重量达到3吨以上,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于1月7日向三水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由于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李某伟等10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诉前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依法起诉,三水区检察院对李某伟等1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1月22日起诉至三水区法院。
2月24日,张浩辉检察长带领专案组出庭履职。庭审中,专案组检察官首先宣读了刑事起诉书,紧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主观故意等讯问被告人,进行详实客观的举证、质证,全面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并就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法律后果等发表了公诉意见。三水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等10人非法转卖、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随后,张浩辉检察长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围绕原告适格、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要求被告人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430万余元,并详细阐述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意义,结合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以释法说理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现场教育。三水区法院将择日宣判该案。
近年来,三水区持续发生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的情况,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安全和影响群众生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三水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的打击,在从快从严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结合案件情况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就环境损害后果及治理产生的费用等向涉案人员提出民事赔偿的公益诉讼,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该次由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充分彰显了该院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和力度。接下来,该院将以更强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投入到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工作中,以更有效的举措保护生态环境,守护三水的青山绿水。
(三水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