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防控,庭审以视频形式进行
近日,由惠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广东省首件“自洗钱”案件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可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兰在检察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作出宣判,均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决定二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六千元、八万元。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犯罪所得,缴获的毒品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二被告人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在191条明确将“自洗钱”入罪,毒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单独构成洗钱罪。
惠州市检察院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有关同志表示,
“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惠州市检察院强化反洗钱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优势和审前主导作用,以实实在在的监督和办案彰显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质效。
案件办理之初,惠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后,发现张某强、张某兰除了涉嫌贩卖毒品罪有可能还涉及洗钱犯罪。市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加大业务指导,牵头组织召开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围绕如何分析审计毒资的资金链条和去向、如何收集巩固证据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还通过口头、书面提出侦查意见等形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断完善证据体系。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认定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自洗钱”)。
同时,办案检察官对张某强、张某兰依法进行释法说理,使其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最终两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当日庭审中,张某强、张某兰均认罪、悔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取得了惩罚犯罪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良好办案成效。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惠州检察机关强力推进反洗钱工作的“一个缩影”。下来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和完善上游犯罪“一案双查”、线索排查周报机制、反洗钱工作月报机制,以及到各县(区)检察院实地督导机制(多轮督导)、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洗钱犯罪案件机制,自觉践行能动司法,持续高效推进反洗钱工作,更好服务保障我市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为奋力迈入全省检察工作第一方阵作出新贡献。
(惠州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