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检察机关介入,我终于不用两地奔波了。”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回访中再次道谢。在检察院的持续监督下,这场历时7个月、历经两次申请失败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案,终于画上圆满句号,刘某成功将社区矫正执行地从宝安区变更至新迁居住地。
2024年初,刘某丈夫因案入狱,刘某也因案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独自抚养幼子的她又被确诊患有免疫系统疾病。为方便得到亲属照料,她带着孩子从宝安区退租后搬至位于市内另一个行政区的父母家中居住。
然而,刘某两次向新迁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交变更执行地申请时,均被拒绝。身患重病的她不得不频繁往返两区。
2024年5月,宝安区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发现这一线索后,围绕刘某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原因、新迁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屡次拒绝申请的原因开展调查。
检察官查阅了刘某的社区矫正档案、病历资料,约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所患疾病需尽量避免紫外线照射,并尽量减少外出以防感染。然而,根据现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刘某每月需多次往返于宝安区与新迁居住地所在区之间,单程超过30公里。为科学评估频繁外出对刘某身体健康的影响,检察官邀请医院专家参与公开听证。专家明确建议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
随后,宝安区检察院与刘某新迁居住地所在区检察院启动跨区域协作监督机制,一方面,联合成立专项监督组,共享调查数据及证据材料,共同研判案件核心问题;另一方面,协同新迁居住地所在区社区矫正机构重新审查刘某的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等材料,确认其在该区长期稳定居住的事实。目前,刘某已在该区顺利入矫,就医与家庭照料问题也同步得到解决。
“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联合行政机关完善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评估细则,探索‘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机制,确保社区矫正既彰显法律刚性,又传递人文关怀。”宝安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潘俊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