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胜诉判决案件,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起诉。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这宗纠纷案涉及民事虚假诉讼,清远英德市检察院通过开展“巡回”监督专项检察活动,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守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023年来,英德市检察院对全市派出所开展“巡回”监督专项检察活动。一条蹊跷的诈骗案报案记录引起了该院检察官的注意:陈某称李某诈骗其20万元,与此同时,陈某还手握一份与李某关于2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的胜诉判决。
“刑事报案与民事判决提到的20万元是否为同一笔款项?”“这20万元到底是诈骗款还是借款?”检察官的职业敏感性让其觉得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可能涉及民事虚假诉讼。
为了解决这些疑惑,检察官立刻向公安机关及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及涉案判决卷宗。经全面审查材料,发现刑事报案与民事判决中涉及的20万元极有可能为同一笔款项。为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检察官先后找到陈某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运用调查核实权向陈某调取了相关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根据现有证据初步查明:陈某儿子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以帮忙“捞人”的名义骗取陈某20万元,陈某发现被骗后要求李某还钱未果,遂要求其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陈某和李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极有可能就是虚假诉讼。
为进一步印证初步查明的情况,检察官找到此时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刑事拘留的李某进行调查核实。起初,李某一口咬定他与陈某之间“就是借钱,没有诈骗”。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以及出示一系列证据,李某最终详细交代了其以“捞人”的名义骗取陈某20万元的事实。事情败露后,为了“应付”陈某的追债,于是写了一张借条交陈某收执,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至此,案件的全部真相得到还原,但相关案件的后续处理仍未结束。检察官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通过找关系从公安机关“捞人”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民法调整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产生的给付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付款目的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形成的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
于是,英德市检察院针对陈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建议,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陈某的起诉。同时,公安机关对李某诈骗陈某一案予以立案侦查。
英德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会让企图钻法律空子的人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