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的晨光刚爬上村口的榕树,江门台山市人民法院斗山人民法庭法官刘伟的车已朝着都斛镇某西村村委会驶去。车窗外掠过成片的养殖鱼塘,增氧机在水面打出圈圈涟漪。
可两个月前,这片鱼塘还是另一番模样:塘埂上杂草疯长,水塘里泛着青灰色,见不到半尾鱼影,崭新的投饵机和增氧泵立在塘边,叶轮上还缠着出厂时的保护胶带。
原来,2024年1月,陶某与某西等10家经合社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承包近2000亩鱼塘,承包期为10年。合同签订后,鱼塘一直空置,陶某也拖欠着首年租金320万元。多次催缴无果后,经合社经民主议事决定,将陶某的押金320万元转为租金,并进行分红。
今年4月,因陶某未能重新补交320万元押金、交付第二年租金,经合社要求解除合同,并以全部养殖设备抵扣违约金。
“没钱交租就赶紧撤场!”
“我不同意解除合同!”
都斛镇综治中心会议室里,陶某和经合社负责人互不相让。
鱼塘收益,涉及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调解纠纷,刘伟组织双方当事人先前往案涉鱼塘一探究竟。
“周边5000亩鱼塘都是我在管,实在顾不过来。”陶某的声音里带着无奈。
“农业生产最忌贪大求全,精力分散反而误了主业。”刘伟蹲下身查看塘边的底泥,发现本该湿润的滩涂裂出细缝。他拍了拍陶某的肩膀,从市场风险讲到止损时机,劝导陶某不要顾此失彼。
陶某松口同意解除合同,但坚持要拆走设备:“这些是我花120万元置备的,凭什么留给他们?而且当初鱼塘周边环境很差,经合社清理了好几个月,导致鱼塘延期交付,这笔账又该怎么算?”
听罢,经合社负责人急了:“鱼塘早就清理好了,是你自己迟迟不进场。而且设备放在这里一年,折旧费呢?”
眼看双方要吵起来,刘伟赶紧劝停,详细解析经合社延期交付鱼塘、陶某因主观原因延迟入场、陶某未依时交付租金等法律行为,并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指出经合社可以要求陶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刘伟强调。
“那怎么办?”每多拖一天都是一天的损失,重新发包又还需要时日,经合社负责人眉头紧锁,急得在原地直跺脚,“要是有这批设备加持,下一轮招标工作可能更顺利些……”
原来,经合社要求全部养殖设备抵扣违约金,是看中了这些设备的品质。这与陶某计划转让设备的想法不谋而合,但此刻陶某心有怨气,并不愿意将设备转让给经合社。
“拆除、运输这批设备还要额外花不少钱。”发现突破口后,刘伟迅速调整工作思路,从情理角度缓和陶某对抗情绪,并通过换位思考,给陶某详细分析了当前的困难,提议将设备降价转让抵扣部分违约金,“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
看着陶某的态度有所缓和,他转向经合社负责人:“新承包人看到现成的养殖设施,租金说不定能再往上提提。”
双方低头若有所思,刘伟接着说道:“法律解决的是是非,但生意要算长远账。”这句实在话打动了双方。经过三轮议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陶某将设备作价80万元转让给经合社,并当场补交了2025年欠付的租金。
6月初,2000亩鱼塘已成功发包并重新投入运营,经合社收到租金,第一时间要向陶某支付80万元设备款。
基层纠纷就像鱼塘的水,看着浑浊,只要找准源头引清流,总能拨云见日。据统计,2024年至今,斗山法庭调撤案件476件,调撤率达42.3%;583件案件成功调解并获司法确认,大量矛盾纠纷止于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