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16届103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区级奖励标准,经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
《实施办法》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称号或者其他奖励。
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还将获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伤残1至4级的,颁发8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至80万元抚恤奖金。其中伤残5至6级的,颁发60万元至80万元抚恤奖金;伤残7至10级的,颁发40万元至60万元抚恤奖金。
(三)对未达到前项规定伤残等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以下抚恤奖金。
(四)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
医疗就业住房户口 多维度构建保障体系
除物质奖励外,《实施办法》从多维度构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保障体系,覆盖医疗、就业、住房、户口、法律等多方面,解除“挺身而出者”的后顾之忧。
医疗救治方面,根据《实施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协助救治、援助等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的治疗费用,可以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
就业与生活保障上,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须视同出勤,不得降低福利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无法享受上述待遇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优先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区人民政府从专项经费中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将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住房与落户方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依申请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给予优先安排。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给予优先安排。
法律权益保障上,《实施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实施见义勇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