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厚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这也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亮相。
民法是法律体系这座“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据悉,2018年8月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各次审议后,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近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这本民法典草案中,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物权编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制度等有关规定,合同编草案明确提出禁止高利放贷,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等,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据介绍,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已进入收官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一部回应时代之问的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延伸阅读
长江保护法草案:
长江流域保护加入“生物完整性指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将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目前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必须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草案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经的相关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理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针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草案从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绿色发展、法律实施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制度和措施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
此外,由于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仅采用化学指标不足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利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特别是生物完整性问题。草案在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关于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急救设备设施
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明确,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草案四审稿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认为,将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设施写入法律,为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相关要求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促进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到位、明确管理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共同推动提高公共场所急救设备设施普及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旅游餐饮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今年6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与之相比,修订草案二审稿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原则明确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并充实相关内容。如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国家推广应用可循环、可降解、可替代产品。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逐步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在进一步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社区矫正法草案:
使用电子定位情形增至五种
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审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对电子定位的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等情形作出了明确。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定位的批准程序规定更慎重,由“经过批准”变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同时,电子定位的适用情形增加到五种。根据草案三审稿,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情形具体包括: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等。
草案三审稿明确,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对通过电子定位获取的个人信息予以明确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