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审理、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要探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业务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环保案件,将从严从快依法惩治;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业务庭。
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惩治力度
司法实践中,涉及环境或资源因素的案件数量较多。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413件、行政案件7318件、民商事案件71378件。今年1月至5月,全省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有5件,均在依法审理中。
《意见》指出,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要从快从严依法惩治;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全面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
同时,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积极争取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修护责任落实到位。
《意见》还提出,有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要成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业务庭,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全省法院根据环境资源案件类型特点,逐步探索扩大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
广东高院自2016年1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进一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截至今年5月,广州、珠海、潮州等中级法院以及广州市南沙区法院、遂溪县法院等20多个中级、基层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佛山市顺德区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巡回法庭,茂名、清远、江门等地中级基层法院也指定了相关部门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此外,省法院还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对环境资源类案件试行相对集中的案件管辖制度,按照生态区划首批指定广州、清远、茂名、潮州中院和所管辖区域内的一个基层法院分别对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地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省检察院联合制订《关于广东试点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探索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省法院副院长谭玲表示,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重,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机制体制,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通过精品案件审理,有效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