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从最初的“伪卡”交易,到盗用他人银行卡信息,银行卡盗刷现象不断变种和升级。
你是否在生活中遭遇过“伪卡”交易?又是否遭遇过银行卡被盗刷?线上支付开启的新时代,银行卡里存款不翼而飞,该如何维权?记者近日便从广州花都法院获悉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判银行赔当事人10万元。
银行卡里的11.5万元不翼而飞
日前,钟先生在A银行开设了个人银行账户,将其辛苦积攒的11余万元存了进去。两年后,银行卡里的11.5万元却不翼而飞。
经与A银行核查,钟先生发现其中的1.5万元属于伪卡异地交易,A银行在核实后将钱转回了钟先生账户,但另外10万元,A银行认为自身没有责任,不愿退钱。
据了解,该10万元的资金流向情况为:钟先生的A银行账户与某支付公司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关联,而后投资了某支付公司关联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并发生两笔交易,每笔交易5万元。该支付公司分别向钟先生在A银行预留的手机发送了短信验证码,经验证成功后 ,为理财产品充值了10万元。而钟先生在A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的实名认证所有人为其母亲,该号码亦一直由其母亲使用。
充值成功后,涉案的理财产品账户解绑了A银行账户。一个月后,该理财产品账户绑定了钟先生名下B银行账户。当日,某支付公司根据规定将短信验证码推送至B银行账户预留的手机号码上,短信验证成功后,该理财产品中的10万元资金通过某支付平台被提现至钟先生的B银行账户,同日,该账户资金分两笔共计99822元在东莞市进行了跨行消费。
法院也查明,在涉案理财产品账户解绑A银行账户、绑定B银行账户前,B银行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办理代发工资卡批量开户业务,该文化传媒公司所提交的职工名册包括了钟先生在内,B银行据此为钟先生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但开卡手续中的开卡单位处均未有经办人签名,且该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钟先生身份证信息存在明显瑕疵。
此外,某支付公司是某技术公司的支付平台,涉案理财产品是P2P互联网产品,其与某支付公司为合作关系,其理财产品通过某支付平台合作支付。
钟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开通涉案第三方支付功能及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更没在B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银行、B银行、某技术公司、某支付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共同偿还其10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
银行向钟先生支付10万元及相关利息
该案中,钟先生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那么承责的主体是谁呢?广州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钟先生自行设置和保管,发卡行是按指令支付款项,因此,钟先生的损失是因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外的原因导致,与发卡行无关。A银行依照规定进行了手机号码的校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某技术公司、某支付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对银行预留的手机进行了相关验证,其操作并未违规,亦未违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B银行在该案中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单位代理个人办理银行卡的,应如实提交申请资料,并对被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负责,且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身份确认前,该银行卡只收不付”的规定。
法院认为,B银行在未严格履行相关业务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在钟先生本人未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允许该卡“可收可付”,形成了非授权支付,并最终导致了钟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广州花都法院判决,B银行向钟先生支付10万元及相关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第三方支付技术的引入,现在的银行卡盗刷已经更新换代。作为银行的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的委托人,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相关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也必须加强甄别能力,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