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汕头潮阳法院严格按照上级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从严从快打击侵权假冒犯罪。
近日,潮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4案4人宣告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侵权犯罪,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吴某龙案 出租场地存放价值200万假烟房东领刑七年半罚金五万元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吴某龙将其址于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下厝新乡的旧厝租给一名自称为“吴大惠”的福建籍男子(另案处理),用于存放假烟。双方商定每件假烟每月存放的租金为30元,不足一个月出货则仍按一个月租金计算。
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旧厝,现场缴获白沙、红塔山等品牌假冒香烟、假冒香烟标识及散支白条香烟一批。经鉴定,现场缴获成品卷烟、散支白条香烟均为假冒伪劣香烟,价值为2017254.14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潮阳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吴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赵某峰案 出租、介绍场地制假烟领刑五年半罚金十一万
2016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峰与涉案人“阿曲”、“老歪”(均身份不明)及另一福建人(身份不明)喝酒时,被告人赵某峰在涉案人“阿曲”的招引下将其位于潮阳区铜盂镇肖渡村一空地搭建的铁棚临设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出租给涉案人“阿曲”和“老歪”作为存放假烟的中转仓库。
2016年5月23日,执法机关在该制假烟工场中查获嘴棒机一套(由开松机、成型机各一台组成)、烟支90箱(其中红塔山29箱、双喜19箱、牡丹42箱。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烟丝148包及水松纸5件。经汕头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假冒卷烟及烟丝的价值为1086026.23元。
同年6月份,涉案人“阿曲”、“老歪”再次协商在潮阳区铜盂镇肖渡村找场地合伙开办假烟生产工场。因租场地需要,涉案人“阿曲”、“老歪”找被告人赵某峰帮忙,被告人赵某峰则引荐同案人郭某强(已判刑),后同案人郭某强通过同案人卓某荣(已判刑)向卓某雄、卓某丰租借其位于潮阳区铜盂镇肖渡村的老厝交由被告人赵某峰装修使用。8月份,该工场先后运进二台假烟机等原材料和进驻工人进行生产,并由同案人郭某强以每月3000元雇佣同案人卓某荣为该制假烟工场放哨。
2016年9月26日,执法机关在该制假烟工场查获YJ14-23卷烟机二台套、滤嘴棒74件、盘纸6件、水松纸5件。经鉴定估算,涉案YJ14-23卷烟机二台套,价值88万元;滤嘴棒148万支,价值59274元;卷烟纸236.06千米,价值5183.88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某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潮阳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和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林某龙案 “纸箱厂”搬进制假烟机器造假烟价值一千五百多万
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龙在一名福建籍男子的串招下,准备与其合伙在潮阳区和平镇开办假冒烟草制品生产工场,双方约定由被告人林某龙负责提供场地,福建籍男子负责生产作业的机械、原料等。
被告人林某龙以开办纸箱厂为借口,向吴某生(另案处理)租赁并借用位于潮阳区和平镇新龙社区的两栋楼房,又以员工需要住宿场地为借口,向吴某豪(另案处理)租赁位于新龙社区的一栋楼房。
场地租赁完成后,被告人林某龙联系该福建籍男子将生产假烟的机械、原料等运载到各个楼房中,并于同年10月1日安排工人进行假冒卷烟生产作业。
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三处假冒烟草制品生产工场,现场缴获伪劣成品假烟、半成品品牌假烟及制假机械、假烟标识、锡箔纸等物品。经检验及估价,涉案假冒烟草制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合计15734738.3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林某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潮阳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林某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潮阳法院还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湖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来源:汕头法院、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