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9日从湛江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恶案件,被告人招某彬、黄某、林1、林某华、林某贤、林2、梁某琼、吴某娇、吴某聪、潘某岳等24人,被法院以参加恶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分别判决有期徒刑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一、被告人招某彬、黄某等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招某彬、黄某伙同他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招某彬组织、策划其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多次纠集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极大,并多次容留多人吸毒。被告人招某彬、黄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招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林1、林某华、林某贤、林2、梁某琼、吴某娇等6人敲诈勒索案
经查明,被告人林1、林某华、林某贤、林2、梁某琼、吴某娇等6人多次暴力阻止他人建房子,威胁他人、砸混凝土车、填埋已挖掘的桩孔、用砖头打砸挖掘机、暴力毁坏被害人的财物等行为,共作案3起,且勒索被害人29万元人民币。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林1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林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林某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林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吴某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梁某琼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上述被告人退还勒索款29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
三、被告人吴某聪、潘某岳等2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聪积极参与以上述招某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两次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岳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聪、潘某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吴某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潘某岳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