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随着社会经济结构与文化生活的变迁,传统的家庭关系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家事纠纷也呈现多元化态势,这类纠纷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影响社会和谐。近日,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家事纠纷中作出了“暖心”判决,修复了一段受损的家庭关系。
秋枫制图
一次赠与亲人对簿公堂
2003年,珍姐与儿子阿光一起购买了珠海斗门某商铺,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各占50%.2016年,珍姐与阿光签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自己的50%商铺份额赠与阿光,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7月,珍姐的丈夫、阿光的父亲、86岁的老何认为商铺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自己对商铺的赠与并不知情,妻子和儿子间的赠与侵害了其权益,遂将妻子珍姐与儿子阿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一方的财产权益,将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但本案有特殊之处,受赠人阿光是赠与人珍姐和老何的儿子,三人之间是最为亲近的亲属关系,这种赠与既有法律意义,又包含情感伦理。本案中,珍姐对财产的处理虽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但与很多家庭中父母出资为孩子购置房产一样,是基于家庭关系考虑,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亦非以损害老何的财产权益为目的,可以认为属正常的生活需要支出。珍姐与老何夫妻关系和睦,曾长期与儿子阿光一起居住,涉案商铺购买、出租等事宜都由阿光办理,老何称其对赠与并不知情,有违生活常理。且珍姐与阿光曾于2017年因商铺赠与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开庭时老何亦在庭审现场,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并未提出其夫妻共同财产受侵害的主张,却在该案判决生效后又提起本案诉讼。综上,作为善意第三人,阿光完全有理由相信老何与珍姐已对赠与事宜进行协商并共同作出决定。
因此,斗门法院一审认为珍姐的赠与行为并未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珍姐与儿子阿光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判决驳回老何的诉讼请求。老何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老何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份判决弥合亲情裂痕
为深入了解这个家庭纠纷的根源,提出解决纠纷的思路和方法,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详细询问了这个家庭的情况。
原来,86岁的老何与81岁的珍姐共有6个子女,两人自退休以来一直与二儿子阿光居住,后由于老何行动不便,才在2014年9月与珍姐搬到五儿子家中居住。老何夫妇与儿子阿光因为商铺、房屋等事情,短短3年时间就已经打了3起官司,家庭关系恶化。为修补这个关系破碎的家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全力修复这段亲情。
在判决书的最后,法官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美好的家庭需要共同营造,家人之间有时不能事事讲理,也不能事事都要辨清孰是孰非,争个你输我赢。也许你赢了理,却在不知不觉中输了感情,让你的家人对你敬而远之,而大家的感情也在一次次的输赢中越来越远。“水至清则无鱼”,就是这个道理。阿光,在庭审时,我看到年迈的父亲和母亲看你的眼神中充满着爱和期待,请不要被诉讼所困扰,那只是父母在寻求孩子的关爱。请不要为兄弟纠纷所困扰,那也正是父母最痛之处。(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