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就能肆意“裸奔”吗?不行!
注意了,如果未经允许,随意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当心构成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
小明(化名)因为和朋友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将填有朋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资料发送至微信群中。友人认为隐私被侵犯,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友人的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判决小明赔偿损失1500元,并赔礼道歉。
据悉,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专门列明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章节,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法官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谨言慎行,未经允许不得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
事发:个人信息被朋友发在微信群泄愤
小明和大东(化名)本是朋友,但因为日常摩擦,两人产生矛盾。一日,小明和大东在有着30多人的微信群里发生口角纠纷,小明一气之下,把有大东个人信息的《个人资料表》发在这个微信群里,记载的信息包括大东的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信息以及父母信息等。
大东认为,小明的行为已侵犯到其隐私,故将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大东还发现,自己的《个人资料表》被其他人发到另一个有着200人的微信群里,致使大东在该群受到了一些莫名的语言威胁。
面对控诉,小明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辩称大东的《个人资料表》是大东主动通过微信发给他的,当时委托他帮忙办理报名参加活动的相关事宜。事发当日,由于大东在微信群里辱骂自己,他气不过,就在该群中发布大东的《个人资料表》作为报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个人资料表》载明了大东的出生日期、住址及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小明及大东均是涉案微信群的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均不认识。事发当日,在该微信群中,大东发布“小明这个**”等侮辱性话语,小明紧接着在该微信群中发布了大东的《个人资料表》。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停止侵权,删掉保存在其手机中大东的《个人资料表》,向大东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法官说法:个人信息遭遇侵犯可借助法律维权
经办法官指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既包含单个直接指向个人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也包括多个仅在组合后指向个人的信息,如本案中的工作单位名称、父母姓名的组合等。个人信息因社会生活的需要,常常会主动或被动地处于特定的公开状态中,故而具有被重复侵害的可能性。因此,当个人信息被他人不当公开时,个人信息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停止侵权的救济方式达到预防再次受损的目的。
本案中,大东的《个人资料表》载明的住址、身份证号码、父母情况等信息均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小明将大东的信息向其他不认识他的微信群成员公开,侵犯了大东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一方面能够识别自然人的身份,呈现出一种虚拟化的人格,具有人格价值;另一方面其也能被商业化利用,如贩卖个人信息,兼具经济价值。因而在救济方式上,对个人信息既可以采取精神损害赔偿,也能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
案例中,小明侵犯了大东的个人信息权,大东要求小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小明实施侵权行为后,其他人也实施了相同的行为,使得大东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致使大东遭受了不必要的辱骂,产生心理负担,故大东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具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小课堂:明确界定个人信息定义据介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即将在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第六章专门列明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此法条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新增的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虹膜等,在“指纹解锁”、“刷脸支付”等便利手段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当下,对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出于对人格尊严、财产利益的保护需求,也是对基本伦理的底线坚守。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五个条文,主要从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个人信息决定权、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网友要谨言慎行,未经允许不得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同时,在面对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情形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