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深圳坪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判决债务人及债务加入人连带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
据了解,2019年12月25日、2020年1月1日,蒋小姐和寇先生(二人系夫妻)分别与廖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蒋小姐、寇先生分别向廖某投资1万元、2万元。廖某每月25号按投资金额的10%向两人按时支付利息,投资时长一年。李某在两份合同空白处书面承诺,如廖某不按合同办事,其欠款由李某全额还清。最终,两笔钱皆由蒋小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合同签订后,廖某未履行支付利息等约定,李某也仅向蒋小姐支付两次利息共计1608元。多次催讨后,李某出具《借据》,确认向蒋小姐借款3万元,承诺于2020年5月份还清。如不还钱,打官司等所有费用均由李某承担。
出具《借据》后,廖某及李某仍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蒋小姐向坪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廖某、李某支付所欠借款3万元及利息,李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蒋小姐和被告廖某签订的虽是《投资合同》,但双方并无约定投资项目、也未约定股东身份或合伙人身份,仅约定原告每月按投资金额的10%收取利息且不需承担风险,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廖某向寇先生出具2万元收款收据,该2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是寇先生、债务人是廖某,原告并不是该2万元借款的合同当事人,其主张两被告归还该2万元借款本息,不予支持。
蒋小姐确认李某在出具《借据》前归还两笔利息,该两笔利息应按照法律规定上限月利率2%为标准以先息后本的方式抵扣10000元借款本息。截至2020年4月20日,该笔借款剩余本金为9142元,利息则清偿至2020年4月20日。
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据》,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据》所涉金额中包括被告廖某向原告借的1万元款项。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行为,李某应向原告蒋某承担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并支付律师费。
综上,坪山法院判令被告廖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小姐连带清偿借款9142元及利息(利息以91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律师费6000元。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债务承担制度是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为核心进行建构,适用于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免责债务承担。但实践中债务承担纠纷在性质和类型上都超出这一范围,由此引发了学理和司法实践的争议。
民法典首次将债务加入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确认,为民事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深圳法治进行时南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