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清远连南法院获悉,日前法院依法审结了2起涉枪支犯罪案件,被告人数2人。2起涉枪支犯罪案件类型均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另一起案件的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潘某另犯有其他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一:网购射钉枪等零部件,私自组装,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唐某,21岁,出于好奇好玩,先后多次通过网购的方式分别购买了射钉枪、精密管及其他零部件,使用其爷爷的电焊机将购买回来的射钉枪、精密管及相关的零部件进行焊接组装,成功组装成自制枪一支。组装完成后,多次使用该自制枪射击塑料瓶、玻璃瓶、树枝和树上的鸟类。经鉴定,被告人唐某组装的枪形物,具有枪支的外形结构与功能特点,可前装填弹丸或装填自制子弹,枪管、传火孔贯通,经底火实验,可击燃底火,且以火药为动力发射,该枪形物属于自制枪支。
连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组装枪支,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改造修理老旧火药枪,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潘某,因其具备维修工具,维修能力较强,2017年上半年,在家中利用台钻、风焊、铁钳、车床、砂轮机、铁皮、水管、螺丝等工具材料对其爷爷遗留下来的一支不能发射弹药的老旧火药枪进行改造修理,拆掉生锈风化的上子弹的金属部分,重新制作装上,在枪头上加装了瞄准头,并自行制造了2发枪弹、1发枪弹弹壳。
2020年2月13日,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潘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时,搜出1支枪形物、3个弹形物、22个射钉弹、2个圆柱形金属物品及黑色粉末32.99克。经鉴定,该枪形物属于自制枪支;弹形物有2发属于自制枪弹,1发属于自制枪弹弹壳;黑色粉末检出N03-、K+离子呈阳性。
连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枪支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被告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修理、加工、改装枪支,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侵犯了公共安全,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我国,枪支是禁止私自组装,私自改造修理、私藏持有的,不要认为自己没有使用枪支和造成他人伤害便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为了满足自己对枪支的好奇,私自造枪;同时切记不能非法改造修理枪支,若家中有祖辈遗留下来的枪支,应主动、及时上缴有关部门,以免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