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蓬江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公开集中宣判一批“套路贷”涉恶案件,涉案的15名被告人分别为一“套路贷”集团的深圳、东莞、广州、佛山、顺德、清远等分公司的门店经理和业务组长,最高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最低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5月,魏某某、叶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创立深圳市盈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车辆抵押借贷业务,无从事金融放贷业务资格。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和规避法律责任,2014年2月,魏某某、叶某某伙同吴某某、陈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注册成立深圳盈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立业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盈胜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盈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同时,将深圳市盈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盈聚总公司”)。
该系列公司在未取得存储、借贷资质的情况下,成立“立业贷”P2P平台,该平台吸收资金后,进行车辆抵押借贷业务。为扩大“盈聚”汽车抵押贷款品牌规模,该公司先后在省内成立了至少15家“盈聚”分公司。同时进一步发展“盈胜”汽车抵押贷款品牌,先后成立盈胜江门、佛山、广州、成都、绵阳、南充、重庆、深圳宝安等分公司负责招揽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逾期客户逐渐增多,为规避风险,该公司将贷后部门从深圳盈聚总公司分离,注册成立深圳人人有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有信公司”),组织人员专门负责对逾期客户进行催收、拖车。至此,形成了以“盈聚”、“盈胜”公司招揽客户,“立业贷”公司提供资金,人人有信公司负责催收的完整车辆抵押借贷链。
涉案15名被告人入职后,采用在汽车上插广告卡片、发微信朋友圈、中介推介等方式推销业务,以押证不押车、快速放款、利息低、手续简便等噱头吸引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该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欺瞒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刻意隐瞒合同虚高和扣除款项部分,诱骗其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且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任意处置借款人车辆创造条件。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后仅被留存一份没有真实借款金额和利息等明细情况的还款计划表。在还款过程中,公司通过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一旦客户逾期,即由魏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等人控制的人人有信公司的贷后人员实施“拖车”,贷后人员一般使用借款人预留的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并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的拖车费、上门费、赎车费、逾期费、违约金等费用,并要求借款人一次性结清借款。借款人为了取回车辆,往往被迫交付上述费用,若借款人无力偿还,贷后人员马上将车辆出售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15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门店经理在集团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各业务组长在集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2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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