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各地法院严守法定程序,规范司法行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案件清结和黑财清底的审判任务,对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终审宣判。
多次纠集、要挟村民上访闹事 主犯获刑十八年
10月1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硕等17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对主犯王某硕涉案财产作出部分改判。
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汕尾中院二审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王某硕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成立埔上村“青年理事会”,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王某硕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公开阻扰政府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任意占用埔上村长令山集体用地,多次纠集、要挟村民上访闹事,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使王某硕当选外湖村村委主任,强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费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汕尾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硕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查扣的违法所得、个人财产等处置正确。但王某硕名下财产其中一处2007年建成的厂房,属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遂对该项财产作出部分改判。
借贷诈骗、欺压百姓 最高获刑十四年
此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辉等十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此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5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辉等十人涉恶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1月,上诉人刘某辉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上诉人伍某兰、黄某隽等人,在不具备放贷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借款人自愿签订夹带高额“违约金”“保证金”的借款合同,之后收取高额利息、考察费、保证金、押金以及上门催收费、违约金等不合理费用,以“套路贷”方式谋取暴利,在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大亚湾区、博罗县、龙门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逐步形成了以刘某辉等人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设赌场、非法拘禁他人 主犯获刑十一年半
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夏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对首要分子夏某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对其余六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到10000元不等罚金。
2017年至2019年2月间,夏某多次开设赌场,并组织郑某林、陈某甲、李某负责带人参赌、记账、抽水等。期间,为追讨参赌人员的欠款,夏某先后纠集刘某警、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等人以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催债的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另外,夏某还伙同妻子陈某乙以及杨某选向梅州市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抵押贷款290400元,并把抵押的小车私自出卖给他人,后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2019年4月4日,夏某、陈某乙、杨某选家属已将抵押贷款全部偿还给某某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得到谅解。2019年2月12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坭陂镇某村抓获夏某、刘某警;3月4日,郑某林、陈某甲、李某主动到兴宁市公安局坭陂派出所投案;3月12日、13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陈某乙、杨某选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郑某林、陈某甲、李某结伙开设赌场,并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取赌债,强拿硬要,属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某、杨某选、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警伙同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综合自:羊城晚报·羊城派、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方+客户端、梅州平安之乡、兴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