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化区检察院监督移送的全省首宗以危害防洪安全为立案标准,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采矿案件,最终圆满结案,为该类型案件的办理拓宽了思路和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1年2月18日,在从化区法院的主持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从化区检察院与被告人陈某达成协议:陈某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依法清除河道阻碍物混凝土涵管,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目前,陈某已将调解书中所列的河道阻碍物清除义务履行完毕,并在《检察日报》上刊登了《致歉声明》。
未经审批在流溪河采砂 陈某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流溪河从化区良口镇玉溪河段进行清淤作业,并将清理出来的河砂堆在河道旁边的地面进行销售牟利。
为了方便开采河砂,陈某以河边滩地作为采砂平台,用钩机将滩地理平整,并在下游河中修建一段砂路供挖机到河中采砂。
为了将河砂外运,陈某先是将河边小路加高,又将山道拓宽,还将一条有涵洞的横跨河流的过水路拓宽、加高。
2018年5月,从化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巡查中发现该河段存在偷采河砂的行为,区检察院于2019年8月向区水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后,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9月以非法采矿罪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9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4月16日,从化区检察院向从化区法院提起公诉。从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其采砂行为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陈某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采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由于陈某在河边修建车行道、洗砂平台、拦河填筑过水路,其采砂行为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影响防洪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化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18日,在法院主持下,从化区检察院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依法清除河道阻碍物混凝土涵管,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2月23日,在从化区检察院、从化区法院、从化区水务局、良口镇河长办等部门的监督下,陈某依法清除了河道阻碍物混凝土涵管。(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