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汕头中院依法对张创中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上诉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原审法院查明
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张创中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成立汕头市锦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亲属、亲戚、朋友、雇佣等关系,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张育明、王周、易中葫及部分外地籍闲散人员被告人颜羽、吴能永、陈守全、康磊、冯国涛等人,以锦泰公司为依托,并以该公司为据点,逐步形成一个以张创中为组织、领导者,肖佩云、张育明、张先铭(在逃)、吕晓志为骨干成员,易中葫、颜羽、吴能永、王周、张婵顺为积极参加者,黄晓阳、陈守全、赖泽明、康磊、冯国涛、蔡桂涛(在逃)、刘永心(在逃)等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层次、职责分工较分明、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锦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取低吸高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储、放贷,其中部分收入用于维持组织生存、发展、壮大。为收回锦泰公司高额利息、本金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扩大组织影响、称霸一方,该犯罪组织长期在潮阳区谷饶镇部分区域采用以暴力、威胁为主等手段,以组织名义大肆实施寻衅滋事六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宗、诈骗一宗、强迫交易一宗及采取滋扰等手段实施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原判认定
被告人张创中无视国家法律,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张育明、王周、易中葫、颜羽、陈守全以及被告人肖佩云、吕晓志、吴能永、赖泽明、黄晓阳、冯国涛、康磊等人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带区域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创中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肖佩云、张育明、吕晓志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周、易中葫、颜羽、吴能永、赖泽明、黄晓阳、陈守全、冯国涛、康磊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层次、职责分工较为分明,结构较为稳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带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判处张创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对其余被告人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后,13名被告人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