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当时的严峻防疫形势下,汕头市很多村居都设卡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潮阳区关埠镇洋贝村也是如此。但是,有个别村民不配合防疫检查,还强行冲卡并殴打工作人员。
今年2月7日,潮阳关埠镇洋贝村委会根据镇的相关工作部署,在关金公路洋贝村路口设置体温检测点,由洋贝村委会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对出入路口的车辆驾乘人员、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询问相关旅居情况。
2月15日下午4点多,该村村民黄某景驾驶一辆黑色本田越野汽车,从关金公路开到洋贝村路口。工作人员黄某钦见状,拉起绳子阻拦,准备进行体温检测。没有想到的是,黄某景不予理会继续行驶,将绳子拉走,致使拉着绳子一端的黄某钦摔倒在地。黄某景随后停车,黄某钦起身责骂黄某景,继而双方发生口角。
黄某景通过手机联系其父亲黄某群到场。黄某群到场后,不但与工作人员黄某钦发生争吵,还动手推搡黄某钦,将其推倒在地。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林某惜见状上前劝阻,黄某群将林某惜也推倒在地,致其手部挫伤。黄某群父子不顾现场群众及村干部的劝阻逃离现场。
黄某群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惜伤势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钦伤势未达到轻微伤。
2月18日,黄某群一方与被害人黄某钦、林某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钦、林某惜医药费17400元,被害人对黄某群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黄某群的刑事责任。
潮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群犯妨害公务罪,向潮阳法院提起公诉。潮阳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潮阳法院承办法官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对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群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那么,本案中,黄某群阻止的对象是乡村干部,并非以上三种人员,其行为为何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承办法院说:“本案案发时,正好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肆虐期间,我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府授权乡村管理组织及干部行驶疫情防控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妨害公务罪的阻碍对象,包括: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本案中,乡村干部受政府的委托,行使疫情防控公务,黄某群用暴力方法阻碍了他们行使疫情防控的公务,所以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潮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群做出一审判决。“黄某群的阻碍行为,致一人轻微伤,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合议庭经合议后决定,以被告人黄某群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黄某群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承办法官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院已根据其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并取得执行公务人员的谅解等情况,作出了从轻处罚。但上诉人黄某群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政府防控管理,应从严惩处。故上诉人黄某群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父母的言传身教,是孩子的人生课堂。黄某群作为黄某景的父亲,在儿子强行冲卡时,不对其所犯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反而采用暴力,推搡执行公务人员,无疑是错上加错。法官提醒,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抗法的人员,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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