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刷卡消费、自助转账……电子支付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当银行卡内存款忽然“不翼而飞”,该怎么追回被盗刷款项呢?对于未被追回的款项,银行该承担责任吗?
A
万余元损失无法追回
2018年5月26日,某银行用户小洁突然接到该银行发出的9条短信,通知其银行卡的余额变动。银行卡明明已经开通密码使用及短信通知服务功能,钱怎么能在小洁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翼而飞”?
小洁立刻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随即打110报警,并到最近的银行柜员机取款。取了5000元现金后,本想接着取时,卡里的余额却显示为0元。小洁马上对涉案银行卡进行挂失冻结,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的介入,小洁追回部分损失款项,但仍有14997元未能追回,小洁认为作为储蓄机构的某银行未对自己存款进行周密保护,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对14997元损失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洁的诉讼请求。小洁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借记卡通过网上支付方式被盗刷资金的现象频现,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尽到风险控制、安全保障以及在借记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直接验证客户身份等义务。持卡人进行网上支付时,应提高警惕,审慎保管交易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发现资金被盗刷时,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挂失借记卡,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
B
层层剖析判定银行担责
广州市中级法院金融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吴湛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小洁在某银行办理了涉案借记卡,小洁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某银行对小洁涉案借记卡账户资金负有风险控制、安全保障等义务。
其次,该案是小洁因涉案借记卡账户被扣划三笔共14997元引起的纠纷,某银行确认由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对小洁的上述主张应予采信。
再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某银行作为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应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进行客户身份鉴别,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但某银行明确表示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故其对涉案借记卡被盗刷14997元存在过错。
最后,涉案借记卡的历史交易信息反映,涉案三笔交易发生时间前后间隔不到10分钟,小洁收到某银行发出的短信通知后,已经意识到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即打110报警,并到其最近的银行柜员机取款,后经公安机关的介入追回了19000元,小洁已尽力避免损失的扩大。某银行表示,其不清楚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划款是否需要小洁的密码,也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何时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亦不清楚涉案借记卡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何时发生首次交易,不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故在某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交易需要小洁的借记卡密码,以及小洁对涉案借记卡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某银行在涉案借记卡账户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未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未尽到对账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小洁涉案借记卡被盗刷14997元存在过错。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承担向小洁赔偿涉案借记卡损失14997元的违约责任。(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