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鹤山法院收到一份从内蒙古寄来的快递包裹,见是送给承办团队的锦旗,法官助理谢绮琳想起了不久前黎佩景法官承办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鹤山法院法官收到来自内蒙古的锦旗。
“黎法官,我被骗了的25万元,还能追回来吗?”前不久,张先生告诉黎佩景,自己曾被自称是某支付平台的“理财经理”以虚假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了上百万元人民币,其中有25万元转入了林某的银行卡中,为追回这笔钱,于是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
林某辩称,自己已经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而且并没有经手使用张先生转入其银行卡的25万元,拒不承担对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经查,被告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租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已被判处相应刑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林某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涉案银行卡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张先生向林某转账25万元属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黎佩景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及答疑解惑,最终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张先生25万元及利息,双方服判息诉。
后来,两面锦旗悄无声息地跨越了中国南北,从内蒙古来到了鹤山法院。
◆法官提醒
我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新型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不少受害人会产生疑问:“有银行卡、电话、网站信息,顺着网络怎么就查不到人呢?”事实上,电信网络诈骗破案难、追赃难,正是因为有“帮凶”,部分人为了牟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或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用于转移电诈资金,导致资金流水、犯罪线索错综复杂,难以追踪。本案中,法院支持电诈受害人张先生通过民事诉讼向出租银行卡的被告林某追讨财产损失,既彰显法律权威,还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收购、出售他人的银行卡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届时不仅要接受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