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妻子离婚不成,竟然偷偷将公司的股份低价转让给朋友,妻子还能讨回这份原本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吗?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判决,丈夫与朋友恶意串通,偷偷低价转让股权合同无效,需将股权变更登记回丈夫名下。
夫妻二人闹离婚 丈夫偷偷转股权
2007年11月1日,顺德北滘的马某和朋友刘某设立了一家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马某占股40%,出资额为20万元。
2008年马某和匡某结婚,但婚后感情不顺。2017年7月21日,马某向顺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顺德法院于同年9月,根据两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不准许马某与匡某离婚。在该案庭审笔录中反映,马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分时提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了一栋房屋、一辆汽车外,还有两个公司,一个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某电子公司(被告马某占股40%),另一个登记在匡某名下的广东顺德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马某各自占股50%),该公司由匡某经营。
今年2月23日,马某与朋友庄某签订一份《佛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同意将持有该公司40%的股权以20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庄某,被告庄某同意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同日,电子公司的股东马某及刘某同意该股权转让。
根据2018年3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目前电子公司的登记股东已经时庄某与第三人刘某。
得知丈夫的公司股份被转让,匡某感到十分愤怒,于是将丈夫和庄某一同告上了法庭。匡某表示,马某名下持有的电子公司40%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转让应当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在夫妻双方感情明显恶化期间擅自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庄某,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且被告庄某系被告马某的好友,知晓原告与被告马某的婚姻状况,其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被告马某持有的电子公司40%股权,明显系恶意受让人。
股权转让无效 登记回丈夫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从被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法院调取的税务资料,以及马某陈述的其可得的利润大概在120万元,庄某陈述某电子公司三年合计利润大概200万元,可知案涉某电子公司40%股权价值至少为120万元。
顺德法院法官称,尽管被告马某陈述需要对公司经营风险作出考虑,但没有具体陈述是基于何种市场因素及经营风险,进而会导致股权价值从120万元大幅降至20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马某以20万元转让其股权给庄某的行为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
法官还指出,庄某是马某朋友,也知晓马某提起过离婚诉讼,而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股权给他。“在庭审中两被告对于股权转让对价的陈述前后矛盾,且矛盾之处的表述存在高度一致,因此可以认定为恶意串通。”顺德法院法官称。
那案涉股权转让前登记在马某名下的40%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此,法官表示,2006年马某与匡某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电路板插件业务,马某出资了6万元到第三人某电子公司。该6万元出资属于匡某和马某双方共同投资行为。马某在与匡某结婚后,继续出资14万元到第三人某电子公司,此时完成了其40%股权的出资义务。因此,该14万元的出资应属于匡某与马某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的投资。
该法官作出判决,马某转让佛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40%股权给庄某的行为无效。判定马某与庄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庄某名下的佛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40%股权变更登记至马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