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起,郑某宝、郭某克、庄某鸿以不固定组合的方式,由郭某克或庄某鸿向他人购买个人信息后,通过郑某宝出售给顾某、周某等多人。今年3月,公安人员抓获5名被告人。经审计,从郑某宝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29964条,从郭某克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280140条,从庄某鸿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37455条,从周某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19773条,从顾某处查获公民个人信息6846条。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直接实施了出手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郑某宝、郭某克、庄某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周某、顾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郑某宝、郭某克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庄某鸿、周某及顾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克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其余四名被告人郑某宝、庄某鸿、周某、顾某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