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私下转租 占有人拒不归还
2015年,朱某在未得到车主高某的同意下,通过假冒高某签名的方式,将车私自租给了被告人许某。高某在知道自己车子被转租给他人后,找到朱某和被告人许某要车,却遭到二人拒绝。
为要回车辆,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车辆和相应行驶证;朱某应支付租金6100元;朱某、许某应向高某支付车辆使用费,自2015年7月4日起至朱某、许某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每月付6000元。对此,许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
车主提刑事自诉 要求追占有人刑责
虽然高某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但朱某、许某并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的车依然在许某处。2017年3月13日,高某向天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查朱某和许某的存款、车辆和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7年11月15日,高某向天河法院提起对被告人许某的刑事自诉。高某表示,希望通过提起刑事自诉的方式,请法院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表示:“去年7月份前就联系过高某,让他到饶平取车,但他要我付使用费,我说我没钱,高某就不愿意取车。手机短信提醒过,我已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但老家信号不好。”
对于许某的狡辩,高某无法接受:“法官,在民事案件二审开庭时,许某说可以还车,但在庭后以及强制执行时,我多次打电话都打不通,扬言‘法院想强制执行就执行,反正我目前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还说如果我给他钱,他才愿意还。案件在执行阶段的时候,许某不告诉我车停在哪,现在我请求法院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院:单方告知停放地并非履行返还义务
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该行驶证长达10个多月,拒不返还。直到今年1月,许某才返还车辆及行驶证,但至今未支付相应的车辆使用费。
被告人许某告知自诉人车辆停放地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返还义务。许某以其本人居住地就近为由将该车停在饶平,而本案纠纷判决、强制执行地、涉案车辆登记地以及自诉人高某居住地均在广州,两地相距数百公里,其未经协商,只单方告知车辆停放地点,显然不能认定为履行返还义务行为。
被告人许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许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返还涉案车辆及对应的行驶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被告人长期占有车辆应受刑事制裁
本案被告人明知在返还车辆前仍须继续计算车辆使用费,其既然无支付费用的能力,理应及时还车,避免费用持续增长,却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该车辆对应的行驶证长达10个多月,拒不返还,获得非法利益,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长期占有涉案车辆的行为直接造成并扩大了自诉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生效判决、裁定是当事人救济权利的最终依据,如果得不到执行便会沦为一纸空文。随着执行手段的丰富、执行方式的多元化,拒接电话、拒收邮件等鸵鸟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轻则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受限、征信有污点,重则罚款、拘留、因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