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惩处与引导、赔偿与修复、监督与支持”并重,树立“绿色发展、自然恢复为主、从严治理、公众参与”等新发展理念。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广东环境资源审判(2016.01-2018.06)》白皮书(简称白皮书),总结了近年来广东环境资源审判的进程与特点、做法及成效,并公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广东法院以专业化审判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大力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2016年,省法院正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已有环境资源审判庭7个、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合议庭32个、环境保护巡回法庭3个。推进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成立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申请开设环境诉讼资金账户,参与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白皮书显示,2016年至今年上半年,广东法院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6.3万余件,收、结案总数居于全国前列。其中,涉资源类案件占比较高,占各类环资案件受理总数的95.6%。部分环资案件呈现明显地域特点,如乱砍滥伐林木犯罪在粤北地区高发,环资民事、行政案件则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五地法院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占到全省同类案件收案总数的85.9%。
同时,广东环境资源案件在主体、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呈现复杂性,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点多面广、类型多元,受案范围包括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案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案件、涉碳排放、节约能源和绿色金融等涉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继广州海事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创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之后,广东法院于2016年至今年上半年,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87件,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6件。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环境资源审判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广东法院将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裁判规则,通过专业化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动绿色发展,提高环境治理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障水平。
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是废旧物资回收从业者,自2016年7月起,其多次在承租的佛山市顺德区某村基围边大量堆放收购回来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并将节能灯玻璃碎片转卖。2017年1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杏坛分局现场起获节能灯玻璃碎片1767.98吨。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陈某某堆放的节能灯玻璃碎片属于危险废物。经核算,本次环境损害数额共计4788656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562156元,应急处理费用3500元,事务性费用223000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支付了部分应急处理费用,予以从轻处罚。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判决: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等。
【典型意义】
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弃危险废物。本案中,陈某某露天大量堆放属于危险废物的节能灯玻璃碎片,严重污染环境,已经构成犯罪且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依法惩处。
▍二、南岭国家森林公园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岭森林景区公司、东阳光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开始,两公司与乳阳林业局共同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破坏。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广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修路、恢复原状或支付生态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及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经清远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南岭森林景区公司立即停止炸山修路,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使用;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并确定了修复时间、生态修复进展通报、修复工程监督等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案件调解结案并在执行过程中创设了“执行托管人”,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责,也发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引功能。目前,施工单位已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开展复绿工作,生态修复初见成效。
▍三、检察院诉陈某兴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广州市萝岗区某润滑油厂的投资人钟某某将部分场地出租给陈某兴、陈某根用作加工基础油的工场。2014年8月,该厂因环保设施未验收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立即停产及罚款,但陈某兴、陈某根并未停产。2015年7月,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前往现场调查,查获废液压油242桶、基础油5罐等。经鉴定,上述原料含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陈某兴、钟某某均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经评估,广州市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恢复污染地块原状、处理现场危险废物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兴、陈某根、钟某某在限期内提交环境调查报告、修复方案、修复协议等材料,将污染地块修复到未受污染的环境水平,之后由第三方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逾期未修复的,由法院选定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相关调查、修复、评估和处理污染现场废油的费用由陈某兴、陈某根、钟某某负担。污染现场的废液压油、基础油的处理按照生效刑事判决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合理运用调解方法,促成公益诉讼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有利于受污染的环境得到有效和及时的修复,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修复性司法的重要特点。
▍四、检察院诉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发现杨某某在未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租用地块,违规受纳、堆填淤泥和建筑废弃物,导致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该地块曾多次发生坡体滑塌,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从未对实施非法占用、毁坏该地块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2016年11月,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涉案林地进行监督管理;对涉案行为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毁坏的林地限期恢复原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除林地安全隐患。其后,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发出答复书,但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农林局仍然没有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实质的措施使被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故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农林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农林局就上述违法情形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广州市白云区农林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对林地被非法占用、毁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之后双方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审结为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审理方法、审判方式等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大力支持,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