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建宏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在土耳其、亚美尼亚境内设立诈骗犯罪窝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虚构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欺骗受骗者转移资金至指定的账户,针对不特定多数大陆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既遂金额980万余元、未遂金额976万余元。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以公司化进行运作,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骗者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有五名被告人当庭提起上诉,五名我国台湾籍被告人暂未当庭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