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检察
近日,湛江市检察院、湛江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范衔接工作流程、落实衔接工作责任、推动衔接工作常态化等四个方面对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进行了细化。
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方面: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在规范衔接工作流程方面: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在落实衔接工作责任方面: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①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③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在推动衔接工作常态化方面: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各方应明确专门的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及案件移送、信息报送等工作。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专门联络机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联络机构。
参会各行政机关相关同志认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非常有必要,能够增强行政执法监督合力和实效,共同研究如何破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难题,对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惠州检察
近日,由惠州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及28家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召开了惠州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会议。
会上,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签署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惠州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的签订是惠州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实施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举措,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惠州实践,标志着该市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迈入新阶段。
汕尾检察
近日,汕尾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工作会议,共49个单位98人参加了会议。
检察机关代表现场解读《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介绍了规定的制定背景、重点内容,并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度着重介绍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深入剖析了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司法局代表就《汕尾市司法局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参会的市直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并组织开展讨论交流。
市直行政机关纷纷从行政执法角度对征求意见稿发表了意见,认为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日常协作、联合开展专项督察等联动方式,以行政检察促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加快健全完善政府治理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
清远检察
近日,清远市检察院、清远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上,检察机关代表介绍了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的各项职能和监督依据,并向与会人员解读了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7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与会人员就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决定就清远市院制定的《关于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实施方案》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审议通过后印发至各基层检察院和全市两级行政机关遵照执行。
佛山检察
近日,佛山市检察院、佛山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佛山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会议,32家市直单位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市司法局代表对《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司法局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解读。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及顺德区检察院分别就已制定的协作机制运行实施的情况进行介绍。
《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过会议通报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情况,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应将行政检察受理、办理情况、年度检察建议情况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检察建议办理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行政机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就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作出反馈;建立日常协作交流机制,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可有重点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广东检察微信公众号)